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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

  唐高祖武德四則 太宗貞觀十則 高宗永徽五則 顯慶三則 龍朔三則 麟德一

  則 乾封一則 咸亨二則 上元一則 儀鳳二則 中宗嗣聖七則 神龍二則 景龍

  二則 睿宗景雲二則 太極一則 元宗先天二則 開元十八則 天寶四則 肅宗至

  德二則 乾元二則 代宗六曆五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十二則

  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六則 開成四則 武宗會昌四則 宣宗大

  中六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乾符一則

祥刑典第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五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命修律令六月禁言符瑞廢隋律頒新格十一月禁獻奇異又頒新格五十三條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六月癸巳,禁言符瑞者。 冬十一月戊申,禁獻侏儒、短節、小馬、庳牛、異獸、奇禽 者。」

按《舊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夏五月壬申,命相國 長史裴寂等修律令。六月甲戌,令廢《隋大業律令》,頒 新格。冬十一月乙巳,詔頒行五十三條格,以約法緩 刑。」按唐書刑法志作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 武德四年。詔僕射裴寂等更撰《律令》。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四年,高祖躬錄 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 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僕射裴寂等十五人, 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 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 按 《韓瑗傳》,瑗父仲良,武德初與定律令,建言「周律其屬 三千,秦、漢後約為五百。依古則繁,請崇寬簡,以示惟 新。」于是採《開皇律》宜于時者定之。

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頒行新律。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刑法志》:敕僕射裴寂等撰定律令,惟正五 十三條格,入于新律,餘無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 上,乃下詔曰:「古不云乎,萬邦之君,有典有則。」故九疇 之敘,興于夏世,兩觀之法,大備隆周。所以禦暴懲姦, 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自戰國紛擾,恃詐任 力,苛制煩刑,於茲競起。秦并天下,隳滅禮教,恣行酷 「烈,害虐蒸民,宇內騷然,遂以顛覆。漢氏撥亂,思易前 軌,雖復務從約法,蠲削嚴刑,尚行葅醢之誅,猶設錙 銖之禁。安民之道,實有未弘,刑措之風,以茲莫致。爰 及魏、晉,流弊相沿,寬猛乖方,綱維失序,下陵上替,政 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訛,條章混謬。」自斯以後,㝢縣瓜 分,戎馬交馳,未遑典制。有隋之世,雖「云釐革,然而損 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備。加以微文曲 致,覽者惑其淺深;異例同科,用者殊其輕重。遂使姦 吏巧詆,任情與奪,愚民妄觸,動陷羅網,屢聞釐革,卒 以無成。朕膺期受籙,寧濟區宇,永言致治,興寐為勞, 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餘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 清流末,永垂憲則,貽範後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 今古異務,文質不同,喪亂之後,事殊曩代,應機適變, 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時宜,矯正差遺,務從 體要。迄茲歷稔,撰次始畢,宜下四方,即令頒用。庶使 吏曹簡肅,無取懸石之多;奏讞平允,靡競錐刀之末。 勝殘去殺,此焉非遠。」于是頒行天下。

按《文獻通考》:「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武。令者,尊卑 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 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 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 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第一曰名 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 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 《捕亡》、十二曰《斷獄》。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 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 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 「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 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四曰流。《書》云「流宥五刑」,謂 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 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 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 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 及梟首、轘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 之。

武德九年九月,禁《淫祀雜占》。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太宗本紀》,「武德九年六 月,以太宗為皇太子,八月甲子,即皇帝位。九月壬子, 禁私家妖神淫祀、占卜非龜易五兆者。」

太宗貞觀元年春正月詔更定律令除斷趾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