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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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親,仍令入仕。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煬帝即位,以高 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升稱皆小 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 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為差,三年則一百八 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 十斤,其實不異。開皇舊制,舋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 侍之官。先是,蕭巖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事,家 口籍沒。巖以中宮故,君綽緣女入宮愛幸。帝乃下詔 革前制曰:「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 事君之節。故羊鮒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勳,無 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範將來。朕虛己為政, 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從寬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 一眚掩德,甚非謂也。」諸犯罪被戮之門,期已下親,仍 令合仕,聽預宿衛近侍之官。按志無年月可考按玉海詔令煬帝以開皇律

《令》猶重「大業二年十月,更制《大業律》,牛弘等造。」 按此則宜作「大業二年」 為是。而《志》又云,「煬帝即位,又敕修律令。」 《劉炫傳》亦云,「煬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 按此又疑宜作「大業元年」 為是,故闕之以俟參考。

大業三年春正月癸亥,敕「并州逆黨已流配而逃亡 者,所獲之處,即宜斬決。」夏四月甲申,頒律令。戊戌,敕 「百司不得踐暴禾稼。其有須開為路者,有司計地所 收,即以近倉酬賜,務從優厚。」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三年新律成,凡 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 二曰衛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 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鬥,十二曰捕 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 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 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是時,百 姓久厭嚴刻,喜於刑寬。帝乃外征四夷,內窮嗜慾,兵 革歲動,賦斂滋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苟求濟事。憲章 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帝乃更立嚴刑, 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姓轉 相群聚,攻剽城邑,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 肆淫刑。

大業四年。冬十月乙卯。頒《新式》於天下。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五年春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䂎刃之類。」 皆禁絕之。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大業九年秋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九年又詔為盜 者籍沒其家。自是群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 生殺任情矣。及楊元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 者,行轘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臠噉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

大業十三年十一月,唐克京城《約法》十二條。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唐書高祖本紀》,大業十 三年,煬帝南遊江都,天下盜起。十月辛巳,隋留守衛 文昇等奉代王侑守京城。高祖遣使諭之,不報,乃圍 城,下令曰:「犯隋七廟及宗室者,罪三族。」十一月丙辰, 克京城。命主符郎宋公弼收圖籍約法十二條,殺人、 劫盜、背軍叛者死。癸亥,遙尊隋帝為太上皇,立代王 為皇帝,改元義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