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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身末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匹。流 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贖刑,死 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 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 百三十七條,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條流苛密,比於 《齊法》,煩而不要。又初除復讎之法,犯者以殺論。

建德五年春正月戊申初令鑄錢者絞其從者遠配為民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建德六年秋八月,除雜配之科。冬十一月,頒《刑書要 制》。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秋八月壬寅,詔曰:『以刑 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 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既無窮,刑何以措?道有 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 永削』。」冬十一月己亥,初行《刑書要制》。持杖群彊盜一 匹以上,不持杖群彊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 十匹以上,小盜及詐偽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 五戶及十丁以上,隱地三項以上者,至死《刑書》所不 載者,自依律科。

按《隋書刑法志》:「時晉公護將有異志,欲寬政以取人 心。然闇於知人,所委多不稱職。既用法寬弛,不足制 姦,子弟僚屬皆竊弄其權,百姓愁怨,控告無所。武帝 性甚明察,自誅護後,躬覽萬機,雖骨肉無所縱捨,用 法嚴正,中外肅然。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 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為隸戶。」魏武入關,隸 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役。建德六年,齊平後, 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雜戶,悉放為百姓。」自 是無復雜戶。其後又以齊之舊俗,未改昏政,賊盜姦 宄,頗乖憲章。其年,又為《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 杖群盜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 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 隱五戶及丁以上,及地頃以上,皆死;自餘依大律。」由 是澆詐頗息焉。

宣政元年秋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夏 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 曰決獄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 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 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 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 沈「淪蓬蓽,文武可施,宜并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 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 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 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 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 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

按《隋書·刑法志》:「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 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並先誅戮。由 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 取眾心。」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宣帝大象元年頒刑經聖制

按《周書宣帝本紀》:「初,高祖作《刑書要制》,用法嚴重。及 帝即位,以海內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至是大醮 於正武殿,告天而行焉。」

按《隨書刑法志》:「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 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 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 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 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 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 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霹靂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云:與杖者即一百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 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 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 百四十而致死。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 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 內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 心,各求苟免。

靜帝大定 年頒刑書要制

按《周書靜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隋高祖為 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 靜帝下詔頒行,諸有犯罪未枓決者。並依制處斷。」

高祖開皇元年春三月弛山澤禁夏四月禁雜戲冬十月行新律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元年「春三月戊子,弛山澤之 禁。夏四月戊戌,禁雜樂百戲。冬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 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