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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大頭徑二分半,小頭徑一分半。決三十已下杖者,長

四尺,大頭徑三分,小頭徑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 一負,閑局六負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 為一殿,加於殿者復計為負焉。」赦日,則武庫令設金 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 聲,釋枷鎖焉。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 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 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敕仕門之子弟常講 習之,齊人多曉法律,蓋由此也。其不可為定法者,別 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 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並行。大理 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 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卒至於亡。

《河清》四年春二月壬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云云。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又詔禁網捕鷹鷂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武平六年秋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武平七年春二月辛酉,「括雜戶女年二十已下,十四 已上未嫁,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

孝閔帝元年夏四月詔死罪降等秋八月詔死罪降流流以下降等又詔舉不稱任者治罪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夏四月壬申,詔死罪以下 各降一等。秋八月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 使我農民,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 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其犯者宜降從流, 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詔曰: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 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 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世宗明帝元年冬十一月詔輕犯及被累遠配者放還

按《周書明帝本紀》:元年「冬十一月丁巳,詔曰:帝王之 道,以寬仁為大。魏政諸有輕犯未至重罪,及諸村民 一家有犯,乃及數家而被遠配者,並宜放還。」

高祖保定三年春二月頒新律夏四月禁報讎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春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夏四月戊午,初禁天下報讎,犯者以殺人論。」

按《隋書刑法志》:「初,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 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 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 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 姻,六曰戶籍,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衛宮,十曰市 廛,十一曰鬥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 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 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 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繫訊》,二十五曰《斷 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制罪:一曰杖刑 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 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 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 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 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 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 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 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罄,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 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 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 肆之三日,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 報讎者,告於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唯 《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 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 已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殺 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 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 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 近為差等。贖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 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 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已下各以一等為差。盜賊及 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 其為賊盜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