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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嚴加課督,墮業者申以楚撻,力田者具以名聞。丙戌,

又詔漢、魏、晉諸帝陵,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蘇踐蹋。冬 十有二月乙丑,開鹽池之禁,與民共之』。」 按《崔挺傳》: 「挺為光州刺史時以犯罪配邊者多有逃越,遂立重 制」,一人犯罪,逋亡,合門充役。挺上書以為「《周書》父子, 罪不相及,天下善人少,惡人多,以一人犯罪,延及合 門。司馬牛受桓魋之罰,柳下惠嬰盜跖之誅,豈不哀 哉!」辭甚雅切。高祖納之。

世宗景明二年詔奸吏遁逃不出兄弟代徙以源懷郭祚奏止徙妻子罪人永配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源懷傳》:懷景明二年 徵為尚書左僕射,加特進。時有詔,以奸吏犯罪,每多 逃遁,因眚乃出,並皆釋然。自今已後,犯罪不問輕重 而藏竄者,悉遠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懷乃奏曰: 「謹按條制,逃吏不在赦限。竊惟聖朝之恩,事異前宥。 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況有未發而仍遣邊戍?按守 宰犯罪,逃走者眾,祿潤既優,尚有茲失,及蒙恩宥,卒 然得還。今獨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如臣管執,謂宜 免之。」書奏,門下以成式既班,駁奏不許。懷重奏曰:「臣 以為法貴經通,治尚簡要。刑憲之設,所以網羅罪人。 苟理之所備,不在繁典,行之可通,豈容峻制。此乃古 今之達政,救世之恆規。伏尋《條制》,勳品」已下,罪發逃 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雖欲抑絕奸途,匪為通式。謹 按事條,侵官敗法,專據流外,豈九品已上,人皆貞白 也。其諸州守宰,職任清流,至有貪濁,事發逃竄,而遇 恩免罪。勳品已下,獨乖斯例。如此,則寬縱上流,法切 下吏,育物有差,惠罰不等。又謀逆滔天,輕恩尚免,吏 犯微罪,獨不蒙赦。使大「宥之經不通,開生之路致壅, 進違古典,退乖今律。輒率愚見,以為宜停。」書奏,世宗 納之。 按《郭祚傳》,世宗詔以姦吏逃刑,懸配遠戍,若 永避不出,兄弟代之。祚奏曰:「慎獄審刑,道煥先古,垂 憲設禁,義纂唯今。是以先王沿物之情,為之軌法,故 八刑備于昔典,姦律炳于來制,皆所以謀其始跡,訪 厥成罪,敦風厲俗,永資世範」者也。伏惟旨義博遠,理 絕近情,既懷愚異,不容不述。誠以敗法之原,起于姦 吏,姦吏雖微,敗法實甚。伏尋詔旨,信亦斷其逋逃之 路,為治之要,實在于斯。然法貴止姦,不在過酷,立制 施禁,為可傳之于後。若法猛而姦不息,禁過不可永 傳,將何以載之《刑書》,垂之百代?若以姦吏逃竄,「徙其 兄弟,罪人妻子,復應徙之,此則一人之罪,禍傾二室。 愚謂罪人既逃,止徙妻子,走者之身,懸名永配,于眚 不免,姦途自塞。」詔從之。

景明四年秋七月,復鹽池之禁。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秋七月庚午,詔還收 鹽池利以入公。」

正始元年冬十二月己卯詔群臣議定律令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世宗即位,意 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 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 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于中 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 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于循變協時, 永作通制。」

按《冊府元龜》,「宣武正始元年十二月己卯,詔群臣議 定律令。」時尚書殿中郎袁翻、門下錄事常景孫紹、廷 尉監張彪、律博士侯堅固、治書侍御史高綽、前軍將 軍邢苗、奉車都尉程靈虯、羽林監王元龜、尚書郎祖 瑩、宋世景、員外郎李琰之、太樂令公孫崇等並在議 限。

正始三年夏四月乙未,詔「罷鹽池禁。」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正始四年秋開。九月甲午,「禁大司馬門不得車馬出 入。」冬十有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永平二年夏四月甲子詔敕緣邊州鎮自今已後不聽境外寇盜犯者罪同境內若州鎮主將知容不糾坐之如律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

制。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永平四年夏五月丙辰,詔「禁天文之學。」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元年夏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延昌二年秋八月,詔:「殺人、掠賣人、群盜首及非首而 殺傷財主,經再犯路劫行人者,依法行決徒流減等。」 是年,又詔「以罪免官除名,仍聽降階入仕。」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二年八月辛卯,詔曰:「頃水 旱」侵,頻年饑儉,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煩刑之愧,朕 用懼矣。其殺人、掠賣人,群彊盜首,及雖非首而殺傷 財主,曾經再犯,公斷道路,劫奪行人者,依法行決。自 餘恕死、徒、流已下,各減等。 按《刑罰志》《法例律》,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