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53

此页尚未校对

集中祕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 衷,《經御》刊定。

按,《通鑑綱目》:「太和三年,魏使高允議定律令。」

太和五年,《新律》成。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三年,令高閭 等議定律令,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 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 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太和六年。秋八月庚子。罷《山澤》之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七年春三月,弛關津之禁。冬十二月,詔禁同姓 為婚。又開《林慮山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七年春三月甲戌,詔弛關 津之禁,任其去來。冬十二月癸丑,詔曰:淳風行于上 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 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 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釐 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 思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庚午,開林慮山禁,與民共之。

太和八年夏六月。詔班制俸祿。贓一匹枉法皆死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八年夏六月丁卯。詔班俸 祿。戶增調三匹穀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均預調 為二匹之賦。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 按《刑罰志》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 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太和九年春正月。禁讖緯巫卜。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九年春正月戊寅,詔曰:「圖 讖之興,起于三季。既非經國之典,徒為妖邪所憑。自 今圖讖祕緯及名為《孔子閉房記》者,一皆焚之,留者 以大辟論。又諸巫覡假稱神鬼,妄說吉凶,及委巷諸 卜,非墳典所載者,嚴加禁斷。」

太和十一年春。詔議改「不孝髡刑。」及除門房之誅。秋 詔詳議律條。冬十月。復詔公卿參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十一年春詔 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 於理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 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 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律文刑 限三年。便入極𪐝。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 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 參議之。

太和十二年春正月詔「流人年滿七十無子孫者聽 還死刑祖父母年老無旁親者以聞。」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二年春正月乙未,詔 曰:『鎮戍流徙之人,年滿七十,孤單窮獨,雖有妻妾,而 無子孫,諸如此等,聽解名還本。諸犯死刑者,父母、祖 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以聞』。」 按《刑罰志》: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 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 令格。

太和十四年。冬十有二月壬午,遣使與州郡宣行條 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 常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五年。夏五月己亥。議改《律令》于東明觀。秋八 月丁巳議律令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六年夏四月。班新律。五月詔更定律條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六年夏四月丁亥朔。班 新律令。五月癸未。詔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 限制。帝親臨決之。」

太和十七年。春二月乙酉。詔賜議律令之官各有差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八年秋八月。詔「七十以上廢疾之徒。令一子 扶養還鄉。終命遣歸邊。」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八年:「秋八月丙寅,詔諸 北城人年滿七十以上及廢疾之徒,校其元犯,以準 新律事當從坐者,聽一身還鄉。又令一子扶養,終命 之後,乃遣歸邊。自餘之處,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 聽還。」

太和十九年。春正月。詔準北侵掠者。論大辟。夏六月。 詔「言北俗語者免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九年春正月癸酉,詔 禁淮北之民不得侵掠,犯者以大辟論。夏六月己亥, 詔不得以北俗之語言于朝廷,若有違者,免所居官。」 太和二十年「夏五月,詔墮農業者申以楚撻。又詔禁 漢魏晉諸陵樵採。冬十二月,詔開鹽池禁。是年始罷 配邊逃亡連坐法。」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十年夏五月丙子,詔曰: 『農惟政首,稷實民先,澍雨豐洽,所宜敦勵。其令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