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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穿毀墳壟者,斬之。」 按《刑罰志》,高宗初,仍遵舊式。 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 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 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候官,伺察 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于府寺間,以求百官 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 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 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太安五年秋九月詔「牧守遷代應計前逋正其刑罪 冬十二月詔重典司隱匿上恩之罪。」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五年「秋九月戊辰,詔曰:『夫 褒賞必于有功,刑罰審于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 之常式。牧守蒞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 歲滿去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于督察,不 加彈正,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 姦邪之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處罪,以正天下? 自今諸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 之爵寵,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 者明為條制,以為常楷』。」冬十有二月戊申,詔曰:「朕承 洪業,統御群有,思恢政化,以濟兆民。故薄賦斂以實 其財,輕徭役以紓其力,欲令百姓修業,人不匱乏。而 六鎮、雲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災旱,年穀不收,其遣 開倉廩以賑之。有流徙者,諭還桑梓,欲市糴他界,為 關傍郡,通其交易之路。若典司之官,分職不均,使上 恩不達于下,下民不贍于時,加以重罪,無有攸縱。」

和平二年春正月詔禁刺史因發調逼民假貸犯者十疋以上皆死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刺 史牧民,為萬里之表。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大商 富賈,要射時利,旬日之間,增贏十倍,上下通同,分以 潤屋。故編戶之家,困于凍餒,豪富之門,日有兼積。為 政之弊,莫過于此。其一切禁絕,犯者十疋以上皆死, 布告天下,咸令知禁』。」

和平四年春三月,詔「內外諸司、州鎮守宰,務省徭役, 擅有召役者論枉法。」秋八月,詔「民遭饑寒,賣鬻者取 贖,不聽者加罪,訴以掠人論。」冬十二月,詔:「婚姻宜區 別尊卑高下,苟合無所選擇者加罪。」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四年「春三月乙巳,詔曰:『朕 憲章舊典,分職設官,欲令敷揚治化,緝熙庶績。然在 職之人皆蒙顯擢,委以事任,當厲己竭誠,務省徭役, 使兵民優逸,家給人贍。今內外諸司州鎮守宰侵使 兵民,勞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論同枉 法。秋八月壬申,詔曰:前以民遭饑寒,不自存濟,有賣 鬻男女者,盡仰還其家。或因緣勢力,或私行請託,共 相通容,不時檢校,令良家子息仍為奴婢。今仰精究, 不聽取贖,有犯加罪;若仍不檢還,聽其父兄上訴,以 掠人論』。」冬十有二月壬寅,詔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 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禮之重者,莫過于斯。尊卑 高下,宜令區別。然中代以來,貴族之」門多不率法,或 貪利財賄,或因緣私好,在于苟合,無所選擇,令貴賤 不分,巨細同貫,塵穢清化,虧損人倫,將何以宣示典 謨,垂之來裔。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 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

和平六年夏六月,開酒禁。秋九月,詔「刺史守宰簡任 失所者論罔上。」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獻文帝本紀》,和平六 年夏五月甲辰,即皇帝位。秋九月丙午詔曰:「先朝以 州牧親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條之制,使前政 選吏,以待俊乂,必謂銓衡允衷,朝綱應敘。然牧司寬 惰,不祗憲旨,舉非其人,愆于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 官之日,仰自舉民望忠信,以為選官,不聽前政共相 干」冒。若簡任失所,以罔上論。 按《刑罰志》:顯祖即位, 除口誤,開酒禁。

按《冊府元龜》,獻文以和平六年五月即位,除口誤律。 按《通鑑綱目》,和平六年夏六月,魏開酒禁。

顯祖天安元年秋七月詔諸詐取爵位不以實聞者論不敬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天安元年「秋七月,詔:諸有詐取 爵位,罪特原之,削其爵職。其有祖父假爵號貨賕以 正名者,不聽繼襲;諸非勞進超遷者,亦各還初。不以 實聞者,以大不敬論。」

皇興四年十一月詔弛山澤禁是年又詔諸監臨官受所監臨羊酒者罪至大辟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皇興四年冬十有一月,詔弛山 澤之禁。 按《張白澤傳》:白澤出行雍州刺史,清心少 欲,吏民安之。顯祖詔諸監臨之官,所監治受羊一口、 酒一斛者,罪至大辟,與者以從坐論糾。告得尚書已 下罪狀者,各隨所糾官輕重而授之。白澤上表諫曰: 「伏見詔書,禁尚書以下受禮者刑身,糾之者代職。伏 唯」三載考績,黜陟幽明,斯乃不易之令軌,百王之通 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皆翊扶萬幾,讚徽百揆,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