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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 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 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姦邪可息, 邊垂足備。」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正平元年六月詔改定律制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正平元年六月壬戌,詔曰:「夫刑 網太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務求厥 中。自餘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損。」詔太子少傅游雅、 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按《刑罰志》:初盜律, 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 平元年詔曰:「刑網太密,犯者更眾,朕甚愍之。其詳案 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損之。」于是游雅與 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 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 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 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興安元年源賀奏謀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預謀者宜免罪沒官從之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源賀傳》,賀以定策之 勳,進爵西平王。高宗即位,是時斷獄多濫。賀上書曰: 「案律,謀反之家,其子孫雖養他族,追還就戮,所以絕 罪人之類,彰大逆之辜。其為劫賊應誅者,兄弟子姪 在遠,道隔關津,皆不坐。竊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 謀,非絕類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詔。若年十三已下,家 人首惡,計謀所不及,愚以為可原。其命沒入縣官。」高 宗納之。

按:《通鑑綱目》:興安元年,魏以陸麗為司徒。源賀奏:「謀 反之家,男子十三以下,本不預謀者,宜免罪沒官。」從 之。

太安元年夏六月詔使巡行州郡觀察典刑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夏六月癸酉,詔曰:『夫 為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 怨謗。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于凋薄。 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 行州郡,觀察風俗,入其境,農不墾殖,田畝多荒,則徭 役不時,廢于力也;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 煩數,匱于財也;閭里空虛,民多流散,則綏導無方,疏 于恩也;盜賊公行,劫奪不息,則威禁不設,失于刑也; 眾謗並興,大小嗟怨,善人隱伏,佞邪當途,則為法混 淆,昏于政也。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于政者,褒而賞 之』。」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 清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 不平,聽詣公車上訴。其不孝父母,不順尊長,為吏姦 暴,及為盜賊,各具以名上。其容隱者,以所匿之罪罪 之。

太安二年冬十一月源賀奏「罪非大逆赤手殺人皆 可原命戍邊」從之。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和平末,冀州 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命謫戍。詔 從之。 按《源賀傳》,賀出為征南將軍,冀州刺史,改封 隴西王。賀上書曰:「臣聞人之所寶,莫寶于生全;德之 厚者,莫厚于宥死。然犯死之罪,難以盡恕,擢其輕重, 有可矜恤。今勍寇遊魂于北,狡賊負險於南,其在疆 場,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之罪,其 坐贓及盜與過誤之愆,應入死者,皆可原命,謫守邊 境。是則已斷之體,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漸蒙休 恩之惠。刑措之化,庶幾在茲。《虞書》曰「流宥五刑。」此其 義也。臣受恩深重,無以仰答,將違闕庭,豫增係戀,敢 上瞽言,唯加裁察。高宗納之。已後入死者皆恕死徙 邊。久之,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充北 番諸戍,自爾至今,一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理既 多,邊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 賀,朕治天下復何憂哉?顧憶誠言,利實廣矣。」群臣咸 曰:「非忠臣不能進此計,非聖明不能納此言。」

按《通鑑綱目》:太安二年冬十一月,魏以源賀為冀州 刺史。賀上言:「今北虜游魂,南寇負險,疆場之間,猶須 防戍。自非大逆,赤手殺人,其坐贓盜及過誤應入死 者,皆可原宥,謫使戍邊。」從之。按志作和平末按綱目作太安二年今從綱目 太安四年。春正月。始設酒禁。夏五月詔守宰常調不 充。民不安業。加以死罪。冬十月詔「穿毀墳壟者斬之。」 又增《律》七十九章。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設 酒禁。夏五月壬戌,詔曰:『朕即阼至今,屢下寬大之旨, 蠲除煩苛,去諸不急,欲令物獲其所,人安其業。而牧 守百里,不能宣揚恩意,求欲無厭,斷截官物,以入于 己,使課調懸少,而深文極墨,委罪于民,苟求免咎,曾 不改懼。國家之制,賦役乃輕。比年已來,雜調減省,而 所在州郡,咸有逋懸。非在職之官,綏導失所,貪穢過 度,誰使之然?自今常調不充,民不安業,宰民之徒,加 以死罪。申告天下,稱朕意焉』。」冬十月甲戌,北巡。至陰 山,有故塚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