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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

察囚徒冤枉。」

永定二年春正月,詔嚴侵擾之法三月詔「申罰不及 嗣有恐脅侵掠者,以劫論。」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二年「春正月辛丑,詔曰:『西寇 自王琳以下,並許返迷,一無所問。近所募義軍,本擬 西寇,並宜解遣,留家附業,輓訂軍資未送者,並停元 年軍糧,逋餘者原其半。州郡縣軍戍並不得輒遣,使 民間務存優養,若有侵擾,嚴為法制。三月甲午,詔曰: 『罰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輕,布在方策。沈泰反復』』」 無行,遐邇所知。昔有微功,仍荷朝寄,剖符名郡,推轂 累藩。漢口班師,還居方岳,良田有逾於四百,食客不 止於三千。富貴顯榮,政當如此。鬼害其盈,天奪之魄, 無故猖狂,自投獯醜。雖復知人則哲,惟帝其難。光武 有蔽於龐萌,魏武不知於于禁,但令朝廷,無我負人, 其部曲妻兒,各令復業。所在及軍人,「若有恐脅侵掠 者,皆以劫論。若有男女口為人所藏,並許詣臺申訴。 若樂隨《臨川王》及節將立效者,悉皆聽許。」

文帝天嘉元年秋八月詔禁民間奢侈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秋八月戊子,詔曰:「汙樽 土鼓,誠則難追,畫卵彫薪,或可易革。梁氏末運,奢麗 已甚,芻豢厭于胥史,歌鐘列于管庫,牛木被朱丹之 采,車馬飾金玉之珍,逐欲澆流,遷訛遂遠。朕自諸生, 頗為內足,而家敦朴素,室靡浮華,觀覽時俗,常所扼 腕。今妄假時乘,臨馭區極,屬當淪季,思聞治道,菲食」 卑宮,自安儉陋,俾茲薄俗,獲反淳風。維雕鏤淫飾,非 兵器及國容所須,金銀珠玉,衣服雜玩,悉皆禁斷。

宣帝太建二年秋八月詔安集流民免其課役輒有課訂者以擾民論

按《陳書宣帝本紀》,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 以德,抑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繈負 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維是 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 若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州郡縣 長,明加甄別,良田廢材,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 擾民論』。」

太建六年春正月壬戌,詔「將帥職司,軍人犯法,自依 常科。」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太建十一年夏五月。詔「諸文案付局參議。凡辯決約 法守制。前後舛互矛楯者。糾聽無攸赦。」又詔「不枉法 受財者科同正盜。」冬十二月詔嚴奢華之禁。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夏五月乙巳,詔曰:昔 軒轅命于風后,力牧放勛,咨爾稷、契朱虎,冕旒垂拱, 化致隆平。爰逮漢列五曹,周分六職,設官理務,各有 攸司,亦幾期刑措,卜世彌永,並賴群才,用康庶績。朕 日昃劬勞,思弘治要,而機事尚擁,政道未凝,夕惕于 懷,罔知攸濟。方欲仗玆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責實,取 寧多士。自今應尚書曹、府寺、內省監司文案,悉付局 參議分判。其軍國興造、徵發、選序、三獄等事,前須詳 斷,然後啟聞。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 一。不得前後舛互,自相矛楯,致有枉滯。紆意舞文,糾 聽所知,靡有攸赦。」甲寅,詔曰:「《舊律》以枉法受財,為坐 雖重,直法容賄,其制甚輕,豈不長彼貪殘,生其舞弄, 事涉貨財,寧不尤切!今可改不枉法受財,科同正盜。」 冬,十二月己巳,詔曰:「昔堯、舜在上,茅屋土階;湯禹為 君,藜杖韋帶。至如甲帳珠絡,華榱璧璫,未能雍熙,徒 聞侈欲。朕企仰前聖,思求訟平,正道多違,澆風又靡。 至今貴里豪家,金鋪玉舄,貧居陋巷,彘食牛衣,稱物 平施,何其遼遠!爟烽」未息,役賦兼勞,文吏姦貪,妄動 科格。重以旗亭關市,稅斂繁多,不廣都內之錢,非供 水衡之費,逼遏商賈,營謀私蓄。靖懷眾弊,宜事改張, 弗弘王道,安拯民蠹。今可宣敕,「主衣尚方諸堂署等, 自非軍國資須,不得繕造眾物。後宮僚列,若有游長, 掖庭啟奏,即皆量遣。」太子祕戲,非會《禮經》,樂府倡優, 不合「雅正,併可刪改。市估津稅,軍令國章,更須詳定, 唯務平允。別觀離宮,郊間野外,非恆饗宴,勿復修治。 并敕內外文武,車馬宅舍,皆循儉約,勿尚奢華,違我 嚴規,抑有刑憲。所由具為條格,標榜宣示,令喻朕心 焉。」

太建十四年夏四月詔「禁民間奢僭及左道不依經 律者悉禁絕。」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春正月丁巳,後主即 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詔曰:朕臨御區宇,撫育黔黎。方 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 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綵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 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蠹患。又僧尼道士挾邪 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祅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 並皆禁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