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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至死。」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 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 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 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 作者,不在禁例』。」十二月,壬寅,詔曰:「古人云:『一物失所, 如納諸隍』,未是切言也。朕寒心消志,為日久矣。每當 食,投箸方眠,撤枕獨坐,懷憂,憤慨申旦,非為一人萬 姓故耳。州牧多非良才,守宰虎而傅翼,楊阜是故憂 憤,賈誼所以流涕。至于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 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又 復多遣遊軍,稱為遏防,姦盜不止,暴掠繁多,或求供 設,或責腳步,又行劫縱,更相枉逼,良人命盡,富室財 殫,此為怨酷,非止一事。亦頻禁斷,猶自未已,外司明 加聽採,隨事舉奏。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 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 陸採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民措手無所。凡自今有越 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若是公家創內, 止不得輒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採 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及以採捕,亦勿訶問。若不遵 承,皆以死罪結正。

大同十一年冬十月詔復贖刑之典。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詔曰:堯 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 不無姦猾。所以一日復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 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書》云:「與殺 不辜,寧失不經。」可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按:《隋書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中大同元年秋七月詔犯罪非大逆祖父母父母勿坐又詔通用足陌錢犯者男子謫運女子質作

按:《梁書武帝本紀》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曰:「禽獸 知母而不知父,無賴子弟,過於禽獸,至於父母,並皆 不知,多觸王憲,致及老人,耆年禁執,大可傷愍。自今 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唯大逆不預今恩。」丙寅, 詔曰:「朝四而暮三,眾狙皆喜,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 頃聞外間多用九陌錢,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非」 物有貴賤,是心有顛倒。至於遠方,日更滋甚。豈直國 有異政,乃至家有殊俗,徒亂王制,無益民財。自今可 通用「足陌錢,令書行後百日為期。若猶有犯,男子謫 運,女子質作」,並同。

按《隨書刑法志》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自今犯罪, 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大清元年八月詔民無以私讎相報犯者嚴加裁問按梁書武帝本紀太清元年秋八月乙丑詔曰今汝南新復嵩潁載清瞻言遺黎有勞鑒寐宜覃寬惠與

之更始。應是緣邊初附諸州部內百姓,先有負罪流 亡,逃叛入北,一皆曠蕩,不問往愆,并不得挾以私讎, 而相報復。若有犯者,嚴加裁問。

武帝永定元年詔定律令

按《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癸未,詔立刪定 郎,治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而 不犯;夏、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洎乎末代,綱目滋繁, 矧屬亂離,憲章遺紊。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 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 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 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 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 卷,採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制唯 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 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 奪之。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 不為年數。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自餘篇 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 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 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扭上垛。一上測七 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凡經杖合一百 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 二重。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五歲、《四歲刑》,若有官, 准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准富二年,餘 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 歲刑,無官亦贖論。寒庶人,准決鞭杖,囚並著械,徒并 著鎖,不計階品。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壺手至 市,脫手械及壺手焉。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須晴,晦 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廷尉寺為北 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 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