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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守廷尉卿,詔班新律於天下。」

天監三年秋八月,復設徒流之罪。冬十一月,除贖罪 之科。

按《梁書武帝本紀》,「三年冬十一月甲子詔曰:設教因 時,淳薄異政,刑以世革,輕重殊風。昔商俗未移,民散 久矣,嬰網陷辟,日夜相尋。若悉加正法,則赭衣塞路, 並申弘宥,則難用為國。故使有罪入贖,以全元元之 命,令遐邇知禁,圄犴稍虛,率斯以往,庶幾刑措。金作 權典,宜在蠲息,可除贖罪之科。」

按《隋書刑法志》:「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 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 虯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 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 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詔流於交州。至是,復有徒流 之罪。其年十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 除贖罪之科。

天監五年夏四月詔法官錄囚枉滯。以時奏聞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夏四月甲寅。詔曰:「朕昧 旦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聽。寢興載懷。故陳肺石於 都街。增官司於詔獄。殷懃親覽。小大以情。而明慎未 洽。囹圄尚擁。永言納隍。在予興愧。凡犴獄之所。可遣 法官近侍。遞錄囚徒。如有枉滯。以時奏聞。」

天監七年秋九月,詔開「山林藪澤」之禁。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七年秋九月丁亥,詔曰:「芻牧 必往,姬文垂則雉兔有刑,姜宣致貶藪澤山林,毓材 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 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熂者, 可悉開常禁。」

天監十一年春,詔「捕讁之家,罪應質作者,老小停其 將送。」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一年春正月壬辰,詔曰:「夫 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禮著明文,史彰前事,蓋所以申 其哀矜,故罰有弗及。近代相因,厥網彌峻,髫年華髮, 同坐入愆。雖懲惡勸善,宜窮其制,而老幼流離,良亦 可愍。自今逋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 將送。」

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 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其緣坐則老幼不 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人既窮急,姦宄益深。後帝 親謁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於黎庶,緩 於權貴,非長久之術。」帝於是思有以寬之。舊法,夫有 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乃下詔曰:「自 今捕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 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詔除劓、墨之刑。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詔曰:『世 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 路已壅,並可省除』。」

按:《隋書刑法志》:「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天監十六年。春正月。詔諸州郡縣。獄訟。勿使冤滯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天監十七年春正月詔應封籍者,不得悉沒田宅車 牛。商賈富室,不得兼併。遁叛之身,許首出復伍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詔凡坐 為市埭諸職,割盜衰滅。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 生民之具,不得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其 商賈富室,亦不得頓相兼併。遁叛之身,罪無輕重,並 許首出,還復民伍。若有拘限,自還本役,並為條格,咸 使知聞。

大同 年皇太子以囚徒優劇不均請詳立條制不許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帝銳意儒 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奸吏招 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已上, 歲至五千人。是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升 械,若疾病,權解之。是後囚徒或有優劇。大同中,皇太 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 權」親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 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自 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 三所,於辛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今聽獄官詳其 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 其齒。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帝手敕報曰:「頃年已來, 處處之役,唯資徒讁,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細,義同簡 約,切須之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始。防杜奸 巧,自是為難,更當別思,取其便也。」竟弗之從。

大同七年十一月,詔禁豪富不得占取公田,給貧民 種糧,共營作者不禁。十二月,詔「禁州牧守宰,無得多 方誅求,百姓,致為怨酷。又復公私傳屯邸冶,越界禁 斷者,以軍法從事。其百姓樵採,勿禁捕訶問不遵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