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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八年春正月,詔弛商貨以杖自防之禁。三月,詔 溫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 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 稅,其以杖自防,悉勿禁。二月壬寅詔曰:去歲東境偏 旱,田畝失收,可出倉米,隨宜贍恤。若溫拯不時,以至 捐棄者,嚴加糾劾』。」

明帝泰始三年秋八月丁酉詔自今鱗介羽毛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科制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泰始四年秋九月,詔「盜賊五人以下相逼奪黥刖遠 徙。」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曰:『夫愆有 大小,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施。而降辟次網, 便暨鉗撻,求之法科,差品滋遠。朕務存欽卹,每有矜 貸。尋創制科罪,輕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為詳衷。 自今凡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 者,凡此諸條,悉依舊制。五人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 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古為優。全命長戶,施同 造物。庶簡惠之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無漏幽品。 按《文獻通考》,明帝泰始四年,詔定黥刖之制。有司奏: 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及傷害吏 人,并監司將吏自為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制斬刑。 若遇赦,黥及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交梁寧州。 五人以下共相逼奪者,亦依黥作「劫」字,斷去兩腳筋, 徒付遠州。若遇赦原,斷徙猶黥面,依舊補冶士家口 應及坐,悉依舊結讁。及帝崩,其例乃寢。

順帝昇明二年南齊高帝表禁民間奢侈

按《宋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泰始 以來。相承奢侈。百姓成俗。太祖輔政。罷御府省二尚 方諸飾玩。至是又上表。禁民間華偽雜物不得以金 銀為箔。馬乘具不得金銀度。不得織成繡裙。道路不 得著錦履。不得用紅色為幡蓋。衣服不得剪綵帛為 雜花。不得以綾作雜服飾。不得作鹿行錦。及局腳檉 柏床、牙箱籠雜物,綵帛作屏鄣;錦緣薦席;不得私作 器仗;不得以七寶飾樂器。又諸雜漆物,不得以金銀 為花獸;不得輒鑄金銅為像。」皆須《墨敕》,凡十七條。其 中宮及諸王服用,雖依舊例,亦請詳衷。

南齊

高帝建元二年詔檢定民籍一聽首悔違者治罪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建元二年 春二月。檢定民籍。」宋自孝建以來,政綱弛紊,簿籍 訛謬。至是,詔黃門郎虞玩之等更加檢定。玩之上表 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更立名科,一聽首悔, 迷而不返,依制必戮。若有虛昧,州縣同科。」從之。

武帝永明五年夏四月詔繫囚見徒四歲刑以下悉原遣五年減為三歲京邑罪身應入重降一等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明七年夏四月,詔婚禮過侈者,繩之以法。詔「車服 塋域,過為奢靡,違犯條制者,依事糾奏。」是年,以王植 奏,詔公卿參議律章。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七年夏四月戊寅,詔曰:「婚 禮下達,人倫攸始,《周官》設媒氏之職,《國風》興及時之 詠。四爵內陳,義不期侈;三鼎外列,事豈存奢。晚俗浮 麗,歷茲永久,每思懲革,而民未知禁。乃聞同牢之費, 華泰尤甚,膳羞方丈,有過王侯。富者扇其驕風,貧者 恥躬不逮。或以供帳未具,動致推遷,年不再來,盛時 忽往,宜為節文,頒之士庶,並可擬則。公朝方樏供設, 合巹之禮無虧,寧儉之義斯在。如故有違,繩之以法。」 冬,十月己丑,詔曰:「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凶奢靡,動 違矩則。或裂錦繡以競車服之飾,塗金鏤石以窮塋 域之麗。乃至班白不婚,露棺累葉,苟相姱衒,罔顧大 典。可明為條制,嚴勒所在,悉使畫一。」如復違犯,依事 糾奏。 按《孔稚珪傳》,江左相承用晉世張、杜律二十 卷。世祖留心法令,數訊囚徒,詔獄官詳正舊注。先是 七年,尚書刪定郎王植撰定律章,表奏之曰:「臣尋晉 律,文簡辭約,旨通大綱,事之所質,取斷難釋。張、裴、杜 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自晉泰始以來,唯斟酌參 用。是則吏挾威福之勢」,民懷不對之怨。所以溫舒獻 辭於失政,絳侯忼慨而興歎。皇運革祚,道冠前王。陛 下紹興,光開帝業。下車之痛,每惻上仁;滿堂之悲,有 矜聖思。爰發德音,刪正刑律,敕臣集定張杜二注,謹 礪愚蒙,盡思詳撰,削其煩害,錄其允衷。取張注七百 三十一條,杜注七百九十一條,或二家兩釋,於義乃 備者,又「取一百七條;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條。集為 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條,為二十卷。請付外詳校, 擿其違謬。」從之。於是公卿八座參議考正舊注,有輕 重處,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從輕。其中朝議不能斷 者,制旨平決。

永明八年十月,令卻籍戍邊者各還本。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永明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