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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以探士大夫於符,而末所以檢小人邪?可使受檢於

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則士無弘庶之由;以 不知而押之於伍,則是受檢于小人也。」然則小人有 罪,士人無事,僕隸何罪,而令坐之?若以實相交關,貴 其聞察,則意有未因。何者?名實殊章,公私異令。奴不 押符,是無名也;民之貲財,是私賤也。以私賤無名之 人,豫公家有實之任,公私混淆,名實非允。由此而言, 謂不宜坐,還從其主,於事為宜。無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檢小人,則小人有過,已應獲罪,而其奴則 義歸戮僕。然則無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輸贖,于事 非謬。二科所附,唯制之本耳。此自是《辯章》二本,欲使 各從其分。至於求之管見,宜附前科,區別士庶,於義 為美。盜制,按左丞議,士人既終不為兵革,幸可同寬 宥之惠,不必依舊律。」於議咸允。吏部郎何尚之議:「按 孔右丞議,士人坐符伍為辠,有奴辠奴,無奴輸贖,既 許士庶緬隔,則聞察自難,不宜以難知之事,定以必 知之法。夫有奴不賢,無奴不必不賢。今多僮者傲然 於王憲,無僕者怵迫於時網,是為恩之所霑,恆在程 卓;法之所設,必加顏原。求之鄙懷,竊所未㥦。謝殿中 謂奴不隨主,於名分不明,誠是有理。然奴僕實與閭 里相關,今都不問,恐有所失。意同左丞議。」弘議曰:「尋 《律令》既不分別士庶,又士人坐同伍罹謫者,無處無 之,多為時恩所宥,故不盡親。謫吳及義興,適有許、陸 之徒,以同符合,給二千石論啟,丹書已未問。會稽士 人云:十數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責,以時恩獲停。而 王」尚書云:「人舊無同伍,坐所未之解」,恐蒞任之日,偶 不值此事故邪?聖明御世,士人誠不憂至苦,然要須 臨事論通,上干天聽為紛擾,不如近為定科,使輕重 有節也。又尋《甲符制》蠲,士人不傳符耳。《金史》復除,亦 得如之,共相押領,有違糾列,了無等衰,非許士人閭 里之外也。諸議云:士庶緬絕,不相參知,「則士人犯法, 庶民得不知。若庶民不許,不知何許士人不知?小民 自非超然簡獨,永絕塵秕者,比門接棟小以為意,終 自聞知,不必須日夕來往也。」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 況如衰陵士人,實與里巷關通,相知情狀,乃當于冠 帶小民。今謂之士人,便無小人之坐;署為小民,輒受 士人之罰,於情於法,不其頗歟。且《都令》不及士流,士 流為輕,則小人令使徵預,其罰便事至相糾。閭伍之 防,亦為不同,謂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讁耳。罪其奴客, 庸何傷邪?無奴客,可令輸贖。又或無奴僮,為眾所明 者,官長二千石,便當親臨列上,依事遣判。「偷五匹、四 十匹」,謂應見優量者,實以小吏無知,臨財易昧,或由 疏慢,事蹈重科,求之於心,常有可愍,故欲小進匹數, 寬其性命耳。至於官長以上,荷蒙祿榮,付以局任,當 正己明憲,檢下防非。而親犯科律,亂法冒利五匹,乃 已為弘矣。士人無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致以 明罰,固其宜耳,並何容復加哀矜。且此輩士人,可殺 不可讁,有如諸論本意,自不在此也。近聞之「道路,聊 欲共論,不呼乃爾難精。既眾議糾紛,將不如其已。若 呼不應停寑,謂宜集議奏聞,決之聖旨。」太祖詔衛軍 議為允。

元嘉十二年夏六月,宋大水,設酒禁。秋七月,宋禁擅 鑄像造寺者。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 江西並禁酒。」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二年秋九月乙未,開酒禁。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三十年夏四月己巳,孝武皇帝即皇帝位。秋七 月辛酉,詔「江海田池,公家規固者,詳所開弛;貴戚競 利,悉皆禁絕。」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大明四年劉秀之請改定制令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孝武大明 四年,尚書左僕射劉秀之請改定制令,隸殺長吏科。 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為「律文雖不顯民殺 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 異。民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長附 尚方,窮其天命,家口補兵。從之。」

大明六年冬十月丁巳,令「上林苑內民庶丘墓欲還 合葬者勿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七年夏四月,詔「非臨軍不得專殺。」秋七月,詔申 明江海田池與民奪利之禁。八月,詔省律令。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夏四月甲子,詔曰:自 非臨軍戰陳,一不得專殺,其辠甚重辟者,皆如舊先 上須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辠論。」秋七月丙 申,詔曰:「前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 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八 月丁巳,詔刺史并訊,省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