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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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 愚夫之不若,何取於政」哉?今大晉中興,遵復古典,率 由舊章,起千載之滯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 復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於三代之際,遺風播乎 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 「死猶不懲,而況於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 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若刑諸 市朝,朝「夕鍳戒刑者。」「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 長廢,故足懼也。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御物,顯誡以 懲愚,其理遠矣。」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 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眾,欲行刖以代死刑, 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 懷恩以反化也。今中興祚隆,大命維新,誠宜設寬法 以育人,然懼群小愚蔽,習翫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 咸服。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 殺,則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 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尚書周顗、郎曹彥、中 書郎桓彝等議,以為:「復肉刑以代死,誠是聖王之至 德,哀矜之弘私。然竊以為刑罰輕重,隨時而作。時人 少罪而易威,則從輕而寬之;時人多罪而難威,則宜 化刑而濟之。」肉刑平世所應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 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 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 輕犯寬刑,蹈罪更眾,是為輕其刑以誘人於罪,殘其 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為善人者,今「皆犯輕 刑而殘其身,畏之常人,反為犯輕而致囚。此則何異 斷刖常人以為恩仁邪?受刑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 踊貴屨賤,有鼻者醜也。徒有輕刑之名,而實開長惡 之源。不如以殺止殺,重以全輕,權小停之。須聖化漸 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議奏,元帝猶欲從展所 上。大將軍王敦以為「百姓習俗日久,忽復肉刑,必駭 遠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于是 乃止。

明帝大寧三年春二月戊辰詔復三族法惟不及婦人

按:《晉書明帝本紀》云云。

成帝咸和五年正月除任子法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和五年正月,詔除諸將任子。 按《元經傳》曰:「自蘇峻反後,諸將多以子為質,謂之保 任。至是王導慮郭默之不可制,乃詔除任子之法。」

咸康五年秋七月以庾冰錄尚書事律令始弛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咸康之世,庾冰 好為糾察,近于繁細。後益矯違,復存寬縱,疏密自由, 律令無用矣。」按志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成帝咸康五年秋七月以庾冰為中書監揚州

「刺史參錄尚書事冰好為糾察」 云云。與《刑法志》同,故作「咸康五年。」

哀帝隆和元年冬十二月戊午詔詳議法令咸從損要

按:《晉書哀帝本紀》云云。

安帝元興二年詔議復肉刑不果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安帝元興末,桓 元輔政,又議欲復肉刑斬左右趾之法,以輕死刑。命 百官議。蔡廓上議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隨時置 制,德刑兼施,長貞一以閑其邪,教禁以檢其慢,灑湛 露以流潤,厲嚴霜以肅威。雖復質文迭用,而斯道莫 革。肉刑之設,肇自哲王。蓋由曩世風淳,人多惇謹,圖 象」既陳,則機心直戢,刑人在塗,則不逞改操,故能勝 殘去殺,化隆無為。季末澆偽,設網彌密,利巧之懷日 滋,恥畏之情轉寡,終身劇役,不足止其奸,況乎「黥劓, 豈能反於善,徒有酸慘之聲,而無濟俗之益。至於棄 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約 科,減降路塞」,鍾、陳以之抗言,元皇所為「留愍。今英輔 翼贊,道邈伊、周,誠宜明慎用刑,愛人弘育,申哀矜以 革濫,移大辟於支體,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將來。」 而孔琳之議不同用王朗、夏侯元之旨,時論多與琳 之同,故遂不行。

按《宋書孔琳之傳》,「桓元議復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 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致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 所適。《書》曰『刑罰世輕世重』,言隨時也。夫三代風純而 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若 三千行於叔世,必省踊貴之尢。此五帝不相循法,肉 刑不可悉復者也。漢文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 由革古創制,號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故 孝景輕之以緩,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於刑罰之中, 所以見美在昔,歷代詳論,未獲厥中也。兵荒後,罹法 更多,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 前賢悵恨,議之而未辯。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 而欲右趾代棄市。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降死之 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 《盤盂》有銘,韋弦作佩。」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 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由此言之,重 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