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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此似宜作「元康九年」 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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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元年以解結女當嫁從坐朝廷遂議女不從坐革舊制

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解系傳》,「系字少連,濟南 著人也。後辟公府掾,遷尚書,出為雍州刺史、揚烈將 軍、西戎校尉、假節。以清公正直,為奸邪所疾,無罪橫 戮。弟結,字叔連,少與系齊名,辟公府掾,累遷黃門侍 郎,歷散騎常侍、豫州刺史、魏郡太守,御史中丞。時孫 秀亂關中,結在都坐議,秀罪應誅,秀由是致憾。及系 被」害,結亦同戮。女適裴氏,明日當嫁而禍起,裴氏欲 認活之,女曰:「家既若此,我何活為?」亦坐死。朝廷遂議 革舊制,女不從坐,由結女始也。按傳無年月可考按冊府元龜作惠帝永

康元年

懷帝永嘉元年除三族之法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春正月癸丑朔,大赦,改 元,除三族刑。」 按《東海王越傳》:懷帝即位,委政於越。 吏部郎周穆,清河王覃舅,越之姑子也,與其妹夫諸 葛玫共說越曰:「主上之為太弟,張方意也。清河王本 太子,為群凶所廢。先帝𣊻崩,多疑。東宮公盍思伊、霍 之舉,以寧社稷乎?」言未卒,越曰:「此豈宜言邪?」遂叱左 右斬之。以《玫穆世家》罪止其身。因此表除三族之法。

愍帝建興元年元帝時為琅琊王五月以為左丞相熊遠奏宜令錄事更立條制立議者當引律令經傳不從

按:《晉書愍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江左元帝為丞 相,時朝廷草創,議斷不循法律,人立異議,高下無狀。 主簿熊遠奏曰:『禮以崇善,法以閑非。故禮有典,法有 常,防人知惡而無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漢創畫 一之法,故能闡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來尚 矣。經賢智,歷夷險,隨時斟酌,最為周備。自軍興以來, 法度陵替,至于處事不用律令,競作屬命,人立異議, 曲適物情,虧傷大例。府立節度,復不奉用,臨事改制, 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輒關諮,委之大官, 非為政之體。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 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按法蓋麤術,非妙道也, 矯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隨物情,輒改法制,此為以 情壞法』。」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 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為駁議者,若違律令節 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謂 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 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也。若開塞隨宜,權 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主者 唯當徵文據法,以事為斷耳。」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 未能從。按志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建興元年五月注有熊遠上書云云疑宜作建興元年 建興三年六月丁卯,地震。辛巳,敕雍州「掩骼埋胔,修 復陵墓,有犯者誅及三族。」

按:《晉書愍帝本紀》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大理衛展以詔有考子證父或鞭父母問子所在恐傷政教並奏除之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河東衛展為晉 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疏曰:「今施行詔 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近主者所 稱。」庚寅詔書:「舉家逃亡,家長斬。若長是逃亡之主,斬 之雖重,猶可。設子孫犯事,將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 孫,而父祖嬰其酷傷,順破教。如此者,眾相隱之道離, 則」君臣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秦網 密文峻,漢興,掃除煩苛,風移俗易,幾於刑厝。大人革 命,不得不蕩其穢匿,通其圮滯。今詔書宜除者,多有 便於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元帝令曰:「禮樂不 興,則刑罰不中。」是以明罰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以 來,事故薦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 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按元帝為晉王一年故書建武元年

太興元年夏四月戊寅初禁招魂葬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太興 年詔議復肉刑不果。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元帝即位,展為 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 辟。今人戶彫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 之義也。愚謂宜復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詔內外通 議。於是驃騎將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 庾亮、大將軍諮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 刑之典,由來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 未曾改也,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 絳、灌之徒不能正其義。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 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施 於上,死刑怨於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 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 以當罪。今盜者竊人之財,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 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刖之以刑,刑之則止,而加之斬 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於此,歲以巨計,此迺仁 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於政乎?若乃惑其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