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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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三間半。署在廟北,隔道在重牆之內,又即已滅,頻 為詔旨所問。主者以詔旨使問頻繁,便責尚書,不即 按行,輒禁止尚書免,皆在法外。刑書之文有限,而舛 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 也。至於此輩,皆為過當,每相逼迫,不復以理,上替聖 朝畫一之德,下損崇禮大臣之望。臣愚以為犯陵上 草木,不應乃用同產異刑之制,按行奏劾,應有定準, 相承務重,體例遂虧。或因餘事,得容淺深。頠雖有此 表,曲議猶不止。時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自近 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 憂,謹具啟聞。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 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何則?失法者固以 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 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徵文,徵文必有乖于情聽 之斷,而上安于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 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偽 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 上者難以檢下。于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盡 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 入于文,則佷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違 情,不厭聽之斷輕重,雖不允人心,經于凡覽,若不可 行,法乃得直。又君行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 主者平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 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 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 之為也。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 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 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軌《斯格》以責群 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古人有言:「善為政 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制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 當務之謂也。」然則看人隨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 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 豈得在成制之內,復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 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 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 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 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 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 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上 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 君齊聖,然咸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徵文之直準,非聖 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弊,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 適情之所安,自託于議事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 論理則違。然天下至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 如令。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 敢錯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恆全。」事無正據, 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 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 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 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主 者小吏,處事無常,何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 積克似無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衛其身, 斷當恆克,世謂「盡公時一曲法」,迺所不疑。故人君不 善倚深似公之斷,而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 檢,此又平法之一端也。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 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於徵文不允 人心也。然起為經制,終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 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 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 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準。不牽於凡聽之所安, 必守徵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 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 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 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 常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內,所見不同,迺得為異議 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 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 局之分。」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 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 常隨輕重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措矣。故觀人設教, 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 隨事異議,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 時共,義不可二。令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 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于是門下屬三公曰:「昔 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 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 不忌法,其害甚於無法也。」按《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 無二,門郎令史以下,應復出去駁按,隨事以聞也。{{Annotation|按刑

《法志》無年月可考。按《文獻通考》:「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尚書裴頠、劉頌上疏論之云云。」 按《通鑑綱目》:元康九年秋八月,以裴頠為尚書僕射。而注與《文獻通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