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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

  魏文帝黃初四則 明帝太和三則 青龍一則 廢帝正始一則 少帝正元一則 元

  帝咸熙二則

  吳大帝黃武二則 嘉禾二則 赤烏一則

  晉武帝泰始四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惠帝元康二則 永康一則 懷帝永嘉一

  則 愍帝建興二則 元帝建武一則 太興二則 明帝大寧一則 成帝咸和一則 咸

  康一則 哀帝隆和一則 安帝元興一則 義熙四則

祥刑典第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二

魏文帝黃初元年議復肉刑不果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

按《魏志文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魏文帝受 禪,又議肉刑。詳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時有大女劉 朱,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朱。朱減死輸作尚 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

黃初三年秋九月立法「自今后家不得輔政。」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三年:「秋九月詔曰:『夫婦人與 政,亂之本也。自今以後,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之 家不得當輔政之任,又不得橫受茅土之爵。以此詔 傳後世,若有背違,天下共誅之』。」

黃初四年春正月,禁復讎者。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四年:「春正月,詔曰:『喪亂以來, 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 復讎者,皆族之』。」

黃初五年春正月,令「非謀反大逆,不得相告。」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五年:「春正月,初令謀反大逆 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明帝太和元年冬十月議復肉刑不果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鍾繇傳》:「初,太祖令平議 死刑可宮割者,繇以古肉刑更歷聖人,宜復施行,以 代死刑,議者以非悅民之道,遂寢。及文帝臨饗群臣, 詔謂太祖欲復肉刑,此誠聖王之法,公卿當善共議。」 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太和中,繇上疏曰:「大魏受命, 繼蹤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聖德,固天所縱, 墳」典之業,一以貫之。是以繼世仍發明詔,思復古刑, 為一代法。連有軍事,遂未施行。陛下遠追二祖遺意, 惜斬趾可以禁惡恨入死之無辜,乃明習律令,與群 臣共議,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復行此刑。《書》云:「皇 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此言堯當除蚩尤、有苗 之刑,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若今「蔽獄之時,訊 問三槐九棘,群吏萬民,使如孝景之令。其當棄市欲 斬右趾者,許之;其黥劓左趾、宮刑者,自如孝文。易以 髡笞,能有姦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雖斬其足,猶任 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計所全,歲三千人。 張蒼除肉刑,所殺歲以萬計。臣欲復肉刑,歲生三千 人。」子貢問:「『能濟民,可謂仁乎』?子曰:『何事於仁?必也聖 乎!堯舜其猶病諸』!又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若誠行之,斯民永濟』。」書奏,詔曰:「太傅學優才高,留心 政事,又於刑理深遠。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議。」司 徒王朗議以為:「繇欲輕減大辟之條,以增益刖刑之 數,此即起偃為豎,化屍為人矣。然臣之愚,猶有未合 微異之意。」夫五刑之屬,著在科律,科律自有減死一 等之法,不死即為減。施行已久,不待遠假斧鑿於彼 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慘酷,是 以廢而不用。不用已來,歷年數百,今復行之,恐所減 之文,未彰於萬民之目,而肉刑之問,已宣於寇讎之 耳,非所以來遠人也。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使減 死之髡刖,嫌其輕者,可倍其居作之歲數,內有以生 易死不訾之恩,外無以刖易釱駭耳之聲」,議者百餘 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且寢。

按《晉書刑法志》:「鍾繇上疏求復肉刑,詔下其奏,司徒 王朗議又不同。時議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 未平,又寢。」按傳志俱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作明帝太和元年冬十月 太和三年秋七月制「後嗣有由諸侯入奉大統者,不 得顧私親。」冬十月,改平望觀為聽訟觀。置律博士,刪 定律令。

按《魏志明帝本紀》:太和三年秋七月詔曰:禮,皇后無 嗣,擇建支子,以繼太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 復顧私親哉!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行事為戒,後 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 為佞邪導諛時君,妄建非正之號,以干正統,謂考為 皇,稱妣為后,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 之宗廟,著於令典。」冬十月,改平望觀曰聽訟觀。帝嘗 言:獄者,天下之性命也。每斷大獄,常幸觀臨聽之。」 按《晉書刑法志》: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 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 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 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