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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

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 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 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 永元六年,以張敏疏,改《輕侮法》。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張敏傳》:敏為尚書,建 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 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 法。敏駮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 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 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姦萌,生 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 「子不報讎」,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 不可開故也。今託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 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 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 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 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 尉,蠲除其敝。」議寢不省。敏復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見 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敢苟隨眾議。臣 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 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輕 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復容其姦枉。議者或 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 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 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 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 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下民,考尋利 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和帝從之。按傳無年月可考惟文獻通考附于

《永元》六年之後,姑仍之。

永元八年秋八月,詔「死罪減等戍敦煌,募犯大逆者 下蠶室,自殊死已下,許入贖有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八年:「秋八月辛酉,詔郡國 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蠶 室;其女子宮,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命者,入贖, 各有差。」

永元十一年春二月,詔徒各除半刑。秋七月,詔「寬商 賈小民以奇巧公行者,但申明其憲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一年「春二月丙午,詔郡 國中都官徒及篤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 月者,皆免歸田里。秋七月辛卯,詔曰:『商賈小民,或忘 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市 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安帝永初 年陳忠奏除溢刑二十三條又奏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母子兄弟相代死赦所代者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陳寵傳寵子忠字伯

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才能有聲稱。司 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 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 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 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 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 「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 赦。所代者,皆施行。」

元初四年秋七月詔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永建四年春正月詔除禁錮二月詔禁絕入山鑿石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四年「春正月丙寅,詔從甲 寅赦令以來,復秩屬籍,三年正月以來還贖。其閻顯、 江京等知識婚姻禁錮,一原除之。二月戊戌,詔以民 入山鑿石,發洩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 永平故事。」

漢安二年冬十月辛丑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殊死以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羌縣居作二歲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夏四月詔定州郡驅逐長吏及刺史不糾舉吏贓擅假印綬之罪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壬辰,詔州郡 不得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贓滿二十萬而不糾舉者, 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 人同棄市論。」

永康元年夏六月庚申悉除黨錮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建寧二年冬十月詔舉鉤黨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建寧二年「冬十月丁亥,中常侍 侯覽諷有司奏前司空虞放、太僕杜密、長樂少府李 膺、司隸校尉朱瑀、潁川太守巴肅、沛相荀翌、河內太 守魏朗、山陽太守翟超,皆為鉤黨,下獄,死者百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