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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迺禁吏民敢挾邊民者棄市。」

天鳳四年,復明「六筦」之令,每一筦下,為設科條防禁, 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寖眾。

按:《漢書王莽傳》云云。

地皇元年正月令犯法者論斬毋須時是歲更定鑄錢法

按《漢書王莽傳》:「地皇元年正月,下書曰:『方出軍行師, 敢有趨讙犯法者輒論斬,毋須時盡歲止』。」於是春夏 斬人都市,百姓震懼,道路以目。是歲罷大小錢,更行 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直貨錢二十五。貨錢徑一 寸,重五銖,枚直一,兩品並行。敢盜鑄錢及偏行布貨, 伍人知不發舉,皆沒入為官奴婢。

地皇二年,令捕殄盜賊,妄言饑寒所為者請罪。 按《漢書王莽傳》:二年下書責七公曰:「貧困饑寒,犯法 為非,大者群盜,小者偷穴,不過二科。今結謀連黨以 千百數,是逆亂之大者,豈饑寒之謂耶?其嚴敕卿大 夫卒正連率庶尹,謹牧養善民,急捕殄盜賊。有不同 心,并力疾惡黜賊,妄曰饑寒所為,輒捕繫請其罪。」

後漢

世祖建武二年夏五月癸未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建武三午秋七月詔「吏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上,十 歲以下及婦人,非詔不得繫。」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詔曰:『吏 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 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以捕,皆 不得繫。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

《續漢志》曰:「縣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三百石。侯國之相亦如之。皆掌理人,並秦制。」《前書音義》曰:「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雇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

建武七年春正月,詔出繫囚,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夏五月詔略為奴婢不聽還者,以賣人法從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詔中都 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 徒免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夏五月甲寅,詔 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 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耐,輕刑之名。《前書音義》曰:「一歲刑為罰,作二歲刑已上為耐。」耐音乃代反。亡命謂犯耐罪而背名迯者,令吏為文簿,記其名姓而除其罪,恐遂迯不歸,因失名籍。

建武十一年春二月,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秋八月 詔禁炙灼奴婢冬十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詔曰: 「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秋八月癸亥 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冬十 月壬年,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建武十二年春三月詔被略奴婢免為庶人。冬十二 月詔邊吏戰守不拘逗遛法。又梁統疏請嚴刑不報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二年春三月癸酉。詔隴 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 人。冬十二月詔邊吏力不足戰則守。追虜料敵不拘 以逗遛法。

按《晉書刑法志》: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光武 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是時承離亂 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梁統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 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 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自是以後,人輕犯法」, 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於不羈。臣愚以為刑法不苟 務輕,務其中也。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 理務。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是以五帝 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 殘去亂也。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 人為非曰義。」高帝受命,制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 常施行。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 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致升平。武帝 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役數 興,百姓罷敝,豪桀犯禁,姦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 知縱之律。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內,臣下 奉憲,不失繩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孝成、 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等,猥 以數年之間,虧除元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 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 良者,傳奏如左。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 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跡,誠非所以 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願陛下宣詔有司,悉舉初元 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 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