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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詆欺法》禁「郡國無得獻名獸。」

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

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梁統上疏 曰:『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 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

元壽二年九月詔有司慎刑無得舉赦前事置奏不如詔者以不道論

按:《漢書平帝本紀》:「哀帝元壽二年九月詔曰:『夫赦令 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 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 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選舉者,其歷職更 事有名之士,則以為難保,廢而弗舉,甚謬於赦小過、 舉賢材之義。諸有臧及內惡未發而薦舉者,皆勿案』」 驗。令士厲精鄉進,不以小疪妨大材。自今以來,有司 無得陳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詔書為虧恩,以不道 論,定著令。

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宗室屬未盡而以罪絕者復其屬夏六月令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工直,故謂之顧山。」師古曰:「如說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元始四年春正月,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 上,七歲以下,非詔所捕,毋得繫。」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正月詔曰:『蓋夫婦正則 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 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 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 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 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元始五年春正月,詔「郡國置宗師以糾親族,得因郵 亭書言,宗伯請以聞。」

按《漢書平常本紀》:「元始五年春正月詔曰:漢元至今 十有餘萬人,雖有王侯之屬,莫能相糾,或陷入刑罪, 教訓不至之咎也。其為宗室,自太上皇以來族親各 以世氏,郡國置宗師以糾之,致教訓焉。二千石選有 德義者以為宗師,考察不從教令,有冤失職者,宗師 得因郵亭書言,宗伯請以聞。」

新莽始建國元年正月禁剛卯金刀之利及挾銅炭四月禁不得買賣田及奴婢又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正月,剛卯,金刀之利皆 不得行,博謀卿士僉曰,天人同應,昭然著明,其去剛 卯莫以為佩,除刀錢勿以為利,承順天心,快百姓意』。 乃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與前大 錢五十者為二品並行。欲防民盜鑄,乃禁不得挾銅 炭。四月,莽曰,古者一夫田百畝,什一而稅。秦壞聖制」, 廢井田,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 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繆於天 地之性,人為貴之義。漢氏減輕田租,三十稅一,常有 更賦,罷癃咸出。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實什稅五也。故 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姦,俱陷於罪,刑用不錯。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 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 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 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 事。」是時,百姓便安漢五銖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 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銖錢市買,訛言大錢當罷, 莫肯挾。莽患之,復下書:「諸挾五銖錢言大錢當罷者, 比非井田,制投四裔。」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 至涕泣于市道。及坐買賣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 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始建國三年,莽曰:「百官改更,職事分移,律令儀法未 及悉定,且因漢律令儀法以從事。」

按:《漢書王莽傳》云云。

始建國四年,弛「賣田」之禁。

按《漢書王莽傳》:四年,莽知民怨,下書曰:「諸名食王田, 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始建國五年,下壞室宅之禁,除挾銅炭之法。

按《漢書王莽傳》:「五年,長安民聞莽欲都雒陽,不肯繕 治室宅,或頗徹之,莽曰:『元龍石文曰:『定帝德國雒陽, 符命著明,敢不欽奉。以始建國八年,歲躔星紀,在雒 陽之都,其謹繕修長安之都,勿令壞敗,敢有犯者,輒 以名聞,請其罪』』。」是歲以犯挾銅炭者多,除其法。

天鳳元年禁吏民挾邊民者

按《漢書王莽傳》:「天鳳元年,邊民流入內郡為人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