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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張湯以峻文決理為廷尉,於 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其明年, 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竟其黨與,坐死者數萬人,吏 益慘急而法令察。」按志無年可考按綱目明年為元狩元年則此疑宜作元朔六年

元狩四年令盜鑄金錢者皆論死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又定匿算錢之罪

按《漢書武帝本紀》及《刑法志》不載。 按《食貨志》,從建 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 不可勝數。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叉造銀 錫白金。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盜 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又大農 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屬少府。敢 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

按《通鑑綱目》:「元狩四年冬,造皮幣、白金,鑄三銖錢,置 鹽鐵官,算緡錢舟車,令諸賈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 率緡錢二千而一算。及民有船車者,皆有算,匿不自 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告者以其半𢌿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姦猾吏民于邊。」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元狩六年,始立《腹誹》之法。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司農顏異,初 為濟南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張湯既造白 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倉璧,直數千,而其 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 隙。及人有告異以它議,事下湯治。異與客語,初令下 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 大夫,多諂諛取容。

元鼎二年置郡國鑄錢之禁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天漢二年發兵擊東方盜賊作沈命法詔關都尉謹察出入

按《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二年冬十一月,詔關都尉曰: 「今豪傑多遠交,依東方群盜,其謹察出入者。」

按:《通鑑綱目》:「天漢二年,遣繡衣直指使者發兵擊東 方盜賊。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吏民益輕犯法。 東方盜賊滋起,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殺二千石,掠 鹵鄉里,道路不通。上始使光祿大夫范昆等衣繡衣, 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所至得擅殺二千石以下,誅 殺甚眾,多至萬餘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 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于是作《沈 命法》,曰:「盜賊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 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 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寖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 法焉。

天漢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始二年秋九月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罪一等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宣帝本始四年夏四月詔律令有可蠲除者條奏

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國四十 九地震,詔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者,條奏。」

地節四年夏五月詔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秋九月詔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課其殿最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四年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 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 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秋九月詔曰:《令甲》, 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 今繫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 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 所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元康四年春正月詔年八十以上者非誣告殺傷人勿坐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四年春正月詔曰:「朕惟耆老 之人,髮齒墜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 法,拘執囹圄,不終天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 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他皆勿坐。」

神爵元年西羌反發三輔中都官徙弛刑京兆尹張敞以方征西羌請隴西八郡入穀贖罪不許

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元年春正月,西羌反,發三輔 中都官,徙弛刑。 按《蕭望之傳》,望之為左馮翊,是歲 西羌反,漢遣後將軍征之。京兆尹張敞上書言:「國兵 在外,軍以夏發。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並給轉輸, 田事頗廢,素無餘積,雖羌虜以破,來春民食必乏,窮 辟之處,買亡所得,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願令諸有 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 此八郡贖罪,務益致穀,以豫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