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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械者,皆頌繫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 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故亦優之。「盜械」者,以罪著械,皆得稱焉,不必逃亡也。頌、容同,但處曹吏舍,不入狴牢也。「內外公孫」,國家宗室及外戚之孫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孫」,元孫之曾孫也。「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孝惠帝元年冬十二月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惠帝四年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高后元年春正月詔除三族罪妖言令

按《漢書高后本紀》:「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 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按《刑 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 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葅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 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 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又曰:「當孝惠、 高后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鎮 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 稀。」

孝文帝元年十二月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二年,又詔 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 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 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 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 「朕聞之,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 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 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 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有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 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 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之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 流者乎!

文帝二年夏五月詔除誹謗訞言罪。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夏五月詔曰:「古之治天下,朝 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今 法有誹謗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 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 上,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 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盜鑄錢令》。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諸侯王子及 吏二千石無得擅徵捕。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十三年夏五月,詔除肉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勸趣農桑,省減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 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 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 戶口寖息,風流篤厚,禁網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 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 風。」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 繫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迺 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 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 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 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 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 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 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 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 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