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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

令便,鞅曰:「此亂法之民也。」盡遷之于邊。其後民莫敢 議令。

按:《通鑑前編》:「顯王十年,秦以衛鞅為左庶長,定變法 之令。」

始皇十二年令以後操國事不道如嫪毐呂不韋者籍其門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二年,文信侯不韋死,竊葬其 舍人。臨者,晉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遷, 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 如嫪毐、不韋者,籍其門。視此。」秋,復嫪毐舍人遷蜀者。

《索隱》曰:「謂籍沒其一門皆為徒隸」,後並視此為常。《正義》曰:「籍錄其子孫,禁不得仕宦。」

始皇三十四年,燒《詩》《書》《百家語》,定偶語「《詩》《書》以古非 今」之罪。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四年,李斯請史官非《秦紀》 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 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 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 旦。」

二世元年遵用趙高申法令

按:《史記秦二世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二世皇帝元年,謂趙高曰:『吾已臨天下 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以終吾年壽,可 乎』?高曰:『此賢主之所能行,而昏亂主之所禁也。然沙 丘之謀,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今陛下初立此,其屬 意怏怏皆不服,恐為變,陛下安得為此樂乎』?二世曰: 『為之奈何』?高曰:『嚴法刻刑,誅滅大臣宗室,更置所親 信,陛下則高枕肆志寵樂矣』。」二世乃更為法律,益務 刻深,大臣諸公子有罪,輒下高鞫治之。公子十二人 僇死咸陽市,十公主矺死于社;囚公子將閭于內宮, 將殺之,將閭仰而呼天,拔劍自殺。宗室震恐。公子高 欲奔不敢,乃上書請從死先帝,得葬驪山之足。二世 大說,以示趙高。高曰:「人臣當憂死而不暇,何變之得 謀?」二世可之,賜錢以葬。

高祖元年冬十月沛公兵至霸上秦王子嬰降十一月與秦民約法三章悉除秦苛法

按《漢書高祖本紀》:元年冬十月,沛公至霸上,子嬰素 車白馬,係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枳道旁。諸將或 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 服降,殺之不祥。」乃以屬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 張良、樊噲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十一 月,召諸縣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耦, 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 除去秦法,吏民皆安堵如故。凡吾所㠯來為父兄除 害,非有所侵暴,毋恐。且吾所以軍霸上,待諸侯至而 定約束耳。」乃使人與秦吏行至縣鄉邑告諭之。 按 《刑法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 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 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捃摭 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高祖五年夏五月,令「民聚保山澤者歸其縣;群吏不 善遇高爵背公立私者,重論之。」

按《漢書高祖本紀》:「夏五月詔曰:『民前相聚保山澤,不 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 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 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 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 吏前,曾不為決,甚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 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 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 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 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諸獄疑不決 者,廷尉以聞。

按《前漢書高祖本紀》:「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 之。」 按《刑法志》: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 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 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 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 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高祖十二年三月詔定亂臣之罪五月太子即皇帝 位詔減諸有罪者刑。

按《漢書高祖本紀》,十二年三月詔曰:「吾帝有天下十 二年,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其有不義背天 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 按《惠帝本紀》,高祖 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詔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