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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刪定《格例》,編為定制。」又詔禁養豹,雖貴幸犯之,亦加

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六月甲戌,皇太子言,「宣 政院先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 法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於僧無益,僧俗相犯,已有 明憲。乞更其令。」從之。八月己卯,三寶奴言:「尚書省立, 更新庶政,變易鈔法,用官六十四員,其中宿衛之士 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歷仕者有之。此皆素習於 事,既已任之,乞勿拘例,授以宣敕。」制可。詔天下敢有 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癸未,尚書省臣言:「國家 地廣民眾,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 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 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制。」從之。丁未,三寶奴言:養豹 者害民為甚。有旨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至大三年十月,敕定民戶規避差徭罪。敕「選任諸司, 並從尚書省,違者論罪。」又敕定部官怠弛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月「甲寅,敕諭中外民 戶託名諸王妃主,貴近臣僚規避差徭,已嘗禁止。自 今違者俾充軍驛及築城。中都郡縣官不覺察者罷 職。庚申,敕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 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 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辛酉,三寶奴言:「省 《部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 必以聞,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 不敘』。」

至大四年三月,命「犯十惡等罪毋赦,以赦前事相告 者,以其罪罪之。」禁製金箔、銷金、織金,詔頒行中統、至 元以來條章。五月,禁毒藥釀酒,及民捕鴐鵝。七月,禁 以文記傳旨中書。定軍官子弟承襲之例。又禁彈射 及宰殺當乳,並衛士以衣服質於人者。十月,禁僧寺 冒侵民田。罷諸王斷事官。十一月,定盜稅課罪。十二 月,申禁漢人田獵持弓矢兵器。是年,以謝讓精於律 學,使為校正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 月己丑命毋赦十惡大逆等罪。庚寅即皇帝位於大 明殿。詔大赦天下。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罪以其罪。 辛卯禁民間製金箔銷金織金。是月帝諭省臣曰:「卿 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 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抵罪者庶無冤 抑。」五月丁丑,禁毋以毒藥釀酒。是月,禁民捕鴐鵝。七 月己亥,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記傳旨 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 治。」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仕,始聽子弟承襲,其 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敘。 其巧計求遷者,以違制論。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 殺馬牛羊當乳者。禁衛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質 於人。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辛卯,罷諸 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十 一月辛丑,敕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十二月 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按《謝讓傳》,仁宗 即位,加讓正議大夫。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 以輔治。堂堂聖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 罹其毒乎!」帝嘉納之,乃命中書省纂集典章,以讓精 律學,使為校正官,賜青鼠裘一襲,侍宴服六襲。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己酉敕姦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七月乙亥申敕私鹽之禁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戊寅鐵木迭兒言比者僚

「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 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曰: 「如更不悛,則罷不敘。」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六月丁丑,敕: 「大辟罪臨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十月丁酉, 申禁民有父在者不得私貸人錢及鬻墓木。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延祐三年,禁方春畋獵。初議禁民畋獵, 犯者抵死。韓若愚曰:「齊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殺其麋 鹿者如殺人之罪。孟子非之。」眾以為然,遂減其刑。 延祐四年十一月壬辰,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 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者坐罪。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三月乙酉,御史臺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 書聞奏者,請如舊制論罪。」制曰:「可。」九月壬午,敕:軍官 犯罪,行省咨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十一月丁卯,禁 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 匿不自首者罪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九月,奏:「諸犯贓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貪 污奪職、夤緣者,宜斥逐。」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九月「癸卯,御史臺臣言, 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賂免。乞凡內外官非勳舊有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