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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並聽為良。」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準良人 例「離夫摘賣,及放夫為良者,並聽為良。若未出離,再 配與奴。或雜姦所生男女,並許為良。如此不同,皆《編 格》官妄為增減,以致隨處訴訟紛擾,是涉違枉。」敕付 所司正之。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內者,分為別卷。復詔: 「制與律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如禁 屠宰之類,當著於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 矣。

泰和三年三月,定賣毀銅牌罪賞制。五月,定宮門鎖 鑰擅自增減罪。七月,詔重校律文。九月,詔定千戶謀 克受捕盜公移遲慢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三年三月丁亥。定從人銅牌 賣毀罪賞制。五月壬辰,定擅增減宮門鎖鑰罪。九月 壬辰,詔定千戶謀克受隨處捕盜官公移。盜急不即 以眾應之者罪有差按《刑志》:「三年七月,右司郎中 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復命 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泰和四年五月,定省令史詭稱妄易罪。七月,定《申報 盜賊制罷限錢法》。八月,定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 劾罪。十月,定私鹼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五月丁亥,定省令史關 決公務,詭稱已稟擅退六部大理寺法狀,及妄有所 更易者罪。七月丁卯,定申報盜賊制。甲戌,罷限錢法。 八月丁未,以安州軍事判官劉常言,「諸按察司體訪 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論,仍勒停。若事涉 私曲,各從本法。」十月甲午,定私鹼法。

泰和五年正月,復命鉤校《制律》。二月,制鞫勘官受飲 宴者罪。又制「盜用偽造都門契者,罪減宮城門一等。」 六月,制鎮、防軍逃亡罪,詔罰不依本朝拜禮者。七月, 定罪賞姦細法。又定圍場誤射中人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五年二月癸巳。定鞫勘官受 飲宴者罪。甲寅,制盜用及偽造都門契者罪視宮城 門減一等。六月己酉,制鎮防軍逃亡致邊事失錯陷 敗戶口者罪。甲寅,詔拜禮不依本朝者罰。七月乙亥, 宣撫使揆奏,定姦細罪賞法。丙子,定圍場誤射中人 罪。按《刑志》:泰和五年正月,令鉤校制律,即付詳定 所。時詳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 名輕重,當異于律。既定,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 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酌時宜,準律文修定,歷 採前代刑書宜于今者,以褕遺闕,取《刑統》疏文以釋 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別編榷貨、邊部權宜等 事,集為敕條。」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 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 府事尼龐古鑑、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制奧屯忠 孝小字牙哥提點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顏撒剌、刑部 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卿閻 公貞、戶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重 修新律焉。時奏獄而法官有獨出情見者,上曰:「或言 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 干法外,但折衷以從法爾。」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 二十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 上曰:「科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 泰和六年正月,更立保伍法。三月,敕再議遠遊失養 罪。六月,定軍前差發受贓法,除蝗入境坐罪法。七月, 嚴賣馬入外境之禁。十一月,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六年正月辛丑,更定保伍法。 三月甲辰,敕尚書省,「祖父母、父母無人侍養,而子孫 遠遊至經歲者,甚傷風化。雖舊有徒二年之罪,似涉 太輕。其考前律再議以聞。」六月乙卯,定軍前差發受 贓法。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七月丙申, 詔禁賣馬入外境,但至界欲賣而為所捕,即論死。十 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泰和七年正月己亥,更定茶禁。三月壬辰,初定蟲蝻 生發地主及鄰主首不申之罪。六月乙巳朔,詔朝官 六品、外官五品以上及親王,舉通錢糓官一人,不舉 者罰,舉不當者論如律。七月乙未,詔覈西夏人口,盡 贖放還,敢有藏匿者,以違制論。九月戊戌,更定受制 忘誤及誤寫制書事重加等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四月閏月甲戌,制「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 役諸色人匠,違者準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財 物論。」七月庚子,更定《蝗蟲生發坐罪法》。十月癸未,更 定《安汨強竊盜罪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元年十一月乙未定亡失告身文憑格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貞祐三年三月,禁置刃于杖。四月,詔差遣官中道稽 留者,罪之。七月,詔:「亡失告身妄冒者,以詐偽法論罪。」 八月,諭職官犯罪,大者即行,小者事定論罪。是年,又 詔定監察官犯罪刑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己丑,禁州縣置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