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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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多任己意,傷于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用,是非淆 亂,莫知適從,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 移刺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 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倫其輕重,刪繁 正失。制有闕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闕及疑而不能 決者,則取旨畫定。軍前權行條理,內有可以常行者, 亦為定法;餘未應者,亦別為一部存之。參以近所定 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條,分為十二卷, 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詔頒行焉。

大定十八年正月,定殺周親奴婢卑幼及殺妻者罪。 七月,詔「官再犯贓者,並除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八年正月壬寅,定殺異居 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輒毆殺 者罪。七月丙子,上謂宰臣曰:「職官始犯贓罪,容有過 誤,至于再犯,是無改過之心。自今再犯,不以贓數多 寡,並除名。」

大定十九年三月,定糾彈官不舉犯法者罪。六月,詔 更定條制。十月,嚴服內成親之律。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九年三月己卯,制:「糾彈之 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罪一等科之。六月戊 子朔,詔更定條制。」十月辛亥,制「知情服內成親者,雖 自首仍依律坐之。」

大定二十年三月,詔「官犯罪被問,不以赦原。」四月,定 冒廕罪賞。是年,又定《踐民田刑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年三月己未,詔犯罪被 問之官,雖遇赦不得復職。四月丁亥,定冒廕罪賞。 按《刑志》:大定二十年,上見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 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糓者杖八十,並償其直。」 大定二十二年三月,定以行幸妄取于民者罪。十二 月,立強取羊馬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諭戶部, 「今歲行幸山後所須,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 以官錢和雇,違者杖八十。十二月辛酉,立強取諸部 羊馬法。」

大定二十五年二月,詔「婦人免輸作分決杖。」又詔「后 族不得議親免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大定二十五年二 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不分決。與殺無異。 遂命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而免輸作臀背分決。時 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曰:「法者公天下 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橫恣也。 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族濟州節 度使烏林達鈔兀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宥之,是 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尊天 子、別庶人也。」上曰:「外家自異于宗室,漢外戚權太重, 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夫有功于 國,議勳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脫或緣 坐,則固當減請也。」

大定二十六年八月,詔「痛繩女直人出職犯贓賄者。」 十月,定官犯贓糾察法。又詔決罰教練弛慢過期,及 不親監視者。是年,又詔改定倫而不倫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六年八月丁丑,上謂宰 臣曰:「親軍雖不識字,亦令依例出職,若涉贓賄,必痛 繩之。」太尉左丞相克寧曰:「依法則可。」上曰:「朕于女直 人未嘗不知優恤,然涉于贓罪,雖朕子弟亦不能恕。 太尉之意,欲姑息女直人耳。」十月戊寅,定職官犯贓 同職相糾察法。庚寅,上謂宰臣曰:「西南、西北兩路招」 討司,地隘猛安,人戶無處圍獵,不能閑習騎射,委各 猛安謀克官依時教練,其弛慢過期,及不親監視,並 決罰之。按《刑志》: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 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 上謂宰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

大定二十七年十二月戊子,禁女直人不得改稱漢 姓,學南人衣裝,犯者抵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十月,詔停止糠禪、瓢禪者抵罪。十一 月,詔刪正舊律,務令明白。又詔修宮殿,虛華無實,相 為侵剋者,重抵以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八年十月乙丑,禁糠禪、 瓢禪,其停止之家抵罪。十一月戊申,上謂宰臣曰:「制 條以拘于舊律,間有難解之辭。夫法律歷代損益而 為之,彼智慮不及而有乖違本意者,若行刪正,令眾 易曉,有何不可。宜修之務令明白。」有司奏重修上京 御容殿,上謂宰臣曰:「宮殿制度,苟務華飾,必不堅固。」 今仁政殿遼時所建,全無華飾,但見他處歲歲修完, 惟此殿如舊,以此見虛華無實者,不能經久也。今土 木之工,滅裂尤甚。下則吏與工匠相結為姦,侵剋工 物;上則戶、工部官支錢度材,惟務苟辦,至有工役纔 畢,隨即欹漏者。姦弊苟且,勞民費財,莫甚于此。自今 體究,重抵以罪。按刪定舊律刑志同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定提刑司所掌之條。九月,制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