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19

此页尚未校对

踐禾稼之罪。十一月,制定盜太廟物罪。是年,又詔「自 言復父讎者,減死。」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年四月丁酉,制:命婦犯姦, 不用夫廕以子封者,不拘此法。七月乙巳,敕扈從人 縱畜牧蹂踐禾稼者,杖之,仍償其直。十一月辛巳,制 盜太廟物者與盜宮中物論同。按《刑志》:大定十年, 尚省書奏,「河中府張錦自言復父讎,法當死。上曰:『彼 復父讎,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

大定十一年八月。詔官贖放被掠人。隱匿者論違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一年八月庚戌。詔曰:「應因 窩幹被掠女直。及諸色人。未經刷放者。官為贖放。隱 匿者以違制論。」

大定十二年二月,詔:「僚佐不能糾正官長,又不言其 不法于上者,與官長並坐。」五月,禁扈從踐民田。又禁 百官及承應人服純黃油衣。是年,又詔:「乞取之贓,毋 赦原。告捕發塚盜者,量與給賞。」又詔禁宗室宗女筭 命。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二年二月丙辰。詔自今官 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五月 戊寅,禁扈從蹂踐民田。禁百官及承應人不得服純 黃油衣。按《刑志》:十二年尚書省言,「內丘令蒲察臺 補自科部內錢立《德政碑》,復有其餘錢二百餘貫,罪 當除名。今遇赦當敘,仍免徵贓。」上以貪偽勿敘。且曰: 「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並追還其主, 惟應入官者免徵。」尚書省奏盜發塚者,上曰:「功臣墳 墓亦有被發者,蓋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 得實者,量與給賞。」故咸平尹石抹阿沒刺以贓死于 獄,上謂其不尸諸市,已為厚幸,貧窮而為盜賊,蓋不 得已。三品職官以贓致死,愚亦甚矣。其諸子可皆除 名。先是,詔自今除名人子孫有在仕者,並取奏裁。 按《宗望傳》,大定十二年詔曰:「德州防禦使文,北京曹 貴,鄜州李方,皆因術士妄談祿命,陷于大戮。凡術士 多務苟得,肆為異說。自今宗室宗女有屬籍及官職 三品者,除占問嫁娶、修造葬事,不得推算相命,違者 徒二年,重者從重。」

大定十三年正月,詔「州縣坊里為民害者,有司嚴禁 之。」四月,詔定「出繼子不以所繼財產與本家均分者 治罪。」更定《盜宗廟祭物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三年正月「癸酉,詔有司嚴 禁州縣坊里為民害者。四月己巳,定出繼子所繼財 產不及本家者,以所繼與本家財產通數均分。辛巳, 更定盜宗廟祭物法。」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十三年四月定出繼子所繼財 產不及本家者,以所繼財產與本家通計均分,違者 治罪。」

大定十四年三月,詔「禁飲會日限,犯者抵罪。」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四年三月「甲午,又詔猛安 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 許得飲會。自二月一日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亦不 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 罪,可遍喻之。」

大定十五年,詔「輕盜贓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十五年詔有司曰: 『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 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場香茶罪賞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七年十月,更定護送逃亡制。十二月,詔「婚娶 不以禮者,以姦論。」是年,詔頒《大定重修制條》。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十月癸未,更護送罪 人逃亡制。「十二月戊辰,以渤海舊俗,男女婚娶多不 以禮,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其犯者以姦論。」《按 刑志》:「十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 失。尚書省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里 外懷冤上訴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時濟南尹梁 肅」言犯徒者當免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于古,恐滋 奸惡。不從,當詔宰臣:「朝廷每歲再遣審錄官,本以為 民伸冤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錄之 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 不應囚繫,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狀聞。失糾察者, 嚴加懲斷,不以贖論。」又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 吏,輒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又謂宰臣曰:「比聞 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何耶?」參知政事移 刺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 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朝,御批送尚 書省曰:「凡法寺斷重輕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 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 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自今 當勿復爾。」又曰:「故廣寧尹高禎為政尚猛,雖小過有 杖而殺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況 其小過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輕哉!」上以正隆續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