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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制以盜賣官田論。」十一月辛未,以文武官在選,困 于部吏,隆寒旅瑣可閔,詔吏部長貳郎官日趣銓注, 小有未備,特與放行,違者有刑。自是隆寒盛暑,申嚴 誡飭。

咸淳八年正月,禁以珠翠、銷金為首飾服用。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八年春正月庚申,詔:「朕惟崇 儉必自宮禁始。自今宮禁敢以珠翠銷金為首飾服 用,必罰無貸。臣庶之家咸宜體悉,工匠犯者,亦如景 祐制,必從重典。」

咸淳九年五月丁卯,申禁「奸民妄立經會、私刱庵舍, 以避征徭,保伍容芘不覺察坐之。」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十年二月辛酉,詔:「諸制閫就任升除恩數,其告 命、衣帶、鞍馬,閤門勿差人給賜,往要厚賂,以失優寵 制臣之意,違者有刑。」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穆宗嚴擅置牌號法令

按《金史世紀》:「初,諸部各有信牌,穆宗用太祖議,擅置 牌號者寘於法。自是號令乃一,民聽不疑。景祖以來, 兩世四主,志業相因,卒定離析,一切治以本部法令。」

康宗七年減盜賊徵償法

按《金史太祖本紀》:康宗七年,歲不登,民多流莩,強者 轉而為盜。歡都等欲重其法,為盜者皆殺之。太祖曰: 「以賊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減盜賊徵償法,為 徵三倍。

太祖收國二年二月詔立折身為奴者以人對贖法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

「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 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 從《元約》。

天輔元年五月丁巳詔自收寧江州已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天輔三年正月甲寅,「東京人為質者永吉等五人,結 眾叛,事覺,誅其首惡,餘皆杖百,沒入在行家屬資產 之半。」詔知東京事斡論繼有犯者,並如之。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天輔七年正月,詔諳班勃極烈曰:「比遣昂徙諸部民 人于嶺東,而昂悖戾,騷動煩擾,致多怨叛,其違命失 眾,當寘重典,若或有疑,禁錮以待。」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天會二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三年,詔定「脅買貧民為奴刑制。」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三年七月「己卯,詔權勢之家 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 人償二人,皆杖一百。」

天會七年,定《竊盜律》。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志》:金國舊俗,輕罪則 笞以柳葼,殺人及盜劫者,擊其腦殺之,沒其家貲,以 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其親屬欲 以馬牛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怨無辨 于齊氏,則劓刵以為別,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會 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 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刺字 于面,五十貫以上死,徵償如舊制。」

天會八年五月癸卯,禁私度僧尼及繼父繼母之男 女無相嫁娶。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五月,禁繼父繼母之男女無相 嫁娶,違者杖而離之。」

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中外公私禁酒。」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熙宗本紀》云云。

熙宗天眷元年十月己巳始禁親王以下佩刀入宮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按刑志熙宗天眷元年十

月,禁親王以下佩刀入宮,衛禁之法實自此始。 天眷三年,詔用刑法,皆從律文。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天眷三年,復取河 南地,乃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 刑具,以從寬恕。」

皇統 年頒行皇統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刑志》:「皇統間,詔諸臣以 本朝舊制,兼採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 曰《皇統制》,頒行中外。」

廢帝天德三年閏四月詔朝臣稱疾不實者有罰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四月閏月「戊戌,詔朝臣 稱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史與太醫同診視, 無實者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