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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面》。今日行之,則財自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二年三月詔州縣有罪毋杖責四月上淳祐敕令格式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二年三月戊子,詔今後州縣 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責。按《刑法志》:理宗寶慶 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 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 酌者。或舊法原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 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 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 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

淳祐三年五月,詔「諸路毋籍沒民家。」七月,奏定引用 恩赦限制,違者《以故出入人罪條制》施行。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七月, 臣寮奏「乞今後疏決,先期降旨下臨安府、三衙,應犯 罪在指揮前,許引用恩赦,如指揮後有犯,雖已停決, 不在原減之數。其合引赦人,不許于停決前輕行斷 遣。如或違戾,並從故出入人罪條制施行。令刑部詳 度,上于尚書省。」是年五月,詔諸路監司、郡守毋得籍 沒「民家。」

淳祐五年三月庚子,詔嚴《贓吏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六年五月,奏定吏贓敗露罪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五月, 「右正言何琮奏,自今官吏贓狀敗露,經臺諫監司奏 劾分明者,即下所屬州郡拘贓,聽朝廷議罰,或移為 他用,併籍其家。從之。」

淳祐十年。以《詞訴法》諭輔臣。又詔兵官毋杖脊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十年十月辛酉。詔諸主兵官。 今後行罰。毋杖脊以傷人命。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十年七月,上諭輔臣曰:「在法,詞 訴須經次第官司,其臺部受詞,所當參酌兩造,豈宜 據憑單詞剖決,致使所屬觀望,曲直倒置可令御史 臺及刑部遵守。」按杖脊條通考作十一年

淳祐十一年夏四月丁未,進《淳祐條法事類》,凡四百 三十篇。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十一年又取慶 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刱入 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 十卷。」

寶祐二年九月丙寅詔戒外戚毋干請十月庚午朔謝方叔等進寶祐編吏部七司續降條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三年五月。以監司州郡辟書冗濫。詔申嚴禁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十一月,詔「四川誅求百姓者罪無赦。」又戒 群臣貪賄不悛者,舉行淳熙成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四年十一月戊戌,詔:「蜀罹兵 革,吾民重困,所當勞來撫摩,使之樂業。比聞官吏乃 肆誅求,殊失培植邦本之意。自今四川制司戒飭屬 郡,違者罪無赦。癸丑,詔戒群臣洗心飭行,毋縱于貨 賄。其或不悛,舉行淳熙成法。」

寶祐五年正月丙午,禁奸民作白衣會監司、郡縣官 等失覺察者坐罪。九月壬子,詔:「今後臺臣遷他職輒 出關,以違制論,仍著為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三年七月丙辰詔州縣官廩祿不時給者御史臺覺察或以他物折支計贓論罪癸未詔申嚴諸路郡縣苛取苗米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春正月壬午朔,詔侍從、臺諫、給舍、卿監、郎 官以上及制、總、監司各舉所知,不拘員限。不如所舉, 行連坐法。十二月己未,詔「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 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景定四年十二月,詔刑部下諸路憲 司所部州縣,不許慘酷箠楚及毀除非法獄具,違者 重寘于罰。」

度宗咸淳元年八月丁亥詔有司收民田租或掊克無藝監司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二年十二月丁丑,申嚴「戢貪」之令。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詔「郡縣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 嬴,違者論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六月,罷公田莊,又禁易田違制者。十一月, 詔嚴銓注之令。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諸 州公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毋私相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