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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三十七卷。《書目》云八十卷,元年詔編是書。 按《文獻通考》:寧宗嘉泰二年,臣僚言近日大辟行兇 之人,鄰保逼令自盡,或使之說誘被死家,賂之財物, 不令到「官。嘗求其故,始則保甲憚檢視之費,避證佐 之勞,次則巡尉憚于檢覆,又次則縣道憚于鞫勘結 解。上下蒙蔽,只欲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為。今 若縱而不問,則是被殺人者反為妻子、親戚乞錢之 資,甚可痛也。請明降旨揮,凡有殺傷人處,如都保不 曾申官,州縣不差官檢覆,及家屬受財私和,許諸色 人告首,並合從條究治。其行財受和會之人,更合計 贓論罪。」從之。

嘉泰三年七月辛未,頒《慶元條法事類》。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避親格》。五月,詔「坐舉將材不如所 舉者。」七月,命措置保伍法。十二月,禁挾私沒民產。是 年,分配隸為兩等。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四年二月己未。立試刑法避 親格。五月乙亥。詔諸軍主帥各舉部內將材三人。不 如所舉者坐之。七月戊子。命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 保伍法。十二月壬寅。禁州縣挾私籍沒民產按《刑 法志》。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隸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 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徒犯贓貸命流配等人。設使逃 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滿 給據,復為良民。至于累犯強盜及聚眾販賣私商,曾 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駐軍, 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之地,自高 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 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

開禧元年三月辛未申嚴民間生子棄殺之禁六月己巳右執法陳自強等上新修淳熙以後吏部七司法七月壬午詔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保甲九月庚

子,詔「官吏犯贓,追還所受如舊法。」十一月,乙未,申嚴 告訐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 其家,著為令。」三月甲午,頒《開禧重修七司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三年六月己卯詔三衙江上四川諸軍主帥核實軍籍欺冒者以贓論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四年二月,詔《重罪格振恤令》及不即捕盜者。是 年,又詔以絹計贓,照鐵錢二當銅錢一。又頒正背人 形,諸路檢驗。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二月閏月辛亥,詔諸路 帥臣、監司守令,格朝廷振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 重罪之。按《刑法志》:嘉定四年,詔以絹計贓定罪者, 江北鐵錢依四川法,二當銅錢一。江西提刑徐似道 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 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于傷 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唱喝傷痕眾無異詞然後署 押。詔從之頒之天下。

嘉定六年六月,詔「歲終上未決獄罪其最久者。」十月, 申嚴互送禁。是年,起居舍人奏釋楮幣苛禁,又太學 博士奏請刪定近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六年六月乙亥,詔刑部歲終 上諸州未決之獄于尚書省,擇其最久者罪之。十月 丁酉朔,申嚴互送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宋寧宗嘉定六年,起居舍人真德秀 奏釋楮幣苛禁,其略曰:『頃者朝廷以楮幣日輕行新 令,慮士大夫奉行不恪,于是威之以禠奪竄斥之刑; 慮民之虧減牟利,于是儆之以沒入家貨之罰。中外 有司,苟能體朝廷之意,擇其甚者而加懲,則人孰不 畏』?」迺有未嘗玩令而以玩令言,未嘗誤國而以誤國 「劾,或因僚屬之讒而不究其實,或因豪強之謗而輒 徇其私,是豈朝廷立法之本意耶?至若籍沒之刑,尤 多濫及。蓋有胥吏利其多貲而因以傾奪者矣,有閭 巷平時睚眥而因以中傷者矣。夫估籍之禍,甚于刑 誅。刑誅雖酷,痛止其身,貲財一空,盡室溝壑。今乃不 量其輕重而驟施之,亦豈朝廷立法之本意耶?伏望 深詔輔臣,稽參眾論,凡州縣官有因奉行新券,為監 司、守臣按刻追削居住,其倚法漁利、重為公私之蠹 者,自無足議。其間咎犯稍輕,及止緣才術短拙、情在 可矜者,當此郊霈之餘,量行牽復,許之自便。至于估 籍一節,雖令申審,然展轉經營,縱幸獲免,已亡其半。 謂宜明敕監司、守令」,自今民間有違犯約束諭告勿 悛者,止當嚴寘典憲,不許更籍其家,亦足以廣聖朝 維新之澤。太學博士許應龍奏請刪定近制,其略 曰:「臣聞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易見,例之弊難 革。法而用例,此今日之大患也。夫著而為律,疏而為 令,編次成書,各有條目,蓋截然而不可易也。是雖有 旁照、有通用,舞文弄法者,固未免輕重出入于其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