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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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令刑部坐條行下。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 甚,

紹興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 司,民間不輸者罪之。九月甲戌,詔以吏部七司舊制 與《續降》參訂異同,立為定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二月己丑。禁海商假託風潮私往北 界。四月己亥。修三省法。六月丁亥。禁江淮私渡北人。 丙申。禁積錢。民戶過萬緡。官戶過二萬緡。滿二年不 易他物者沒入之。七月己酉。禁諸路抑買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