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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詔《班鬥殺情理輕重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 言:律:鬥殺人者絞,故殺人者斬。蓋兩相爭競者謂之 故,義理甚明。今法寺斷按,每於故鬥之際,議論不一, 蓋泥《刑統》所謂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殊不 知所謂無事而殺者,以言無彼此爭鬥之事而殺人 者,是名故殺。若謂不必鬥爭,但緣他事而殺者,不當 「為故。則《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殺人絞』」,而曰「『鬥殺人 絞』,不曰『無事殺人斬』,而云故殺人斬。以此質之,法意 可見。請自今凡斷奏故鬥按,並令有司指定兩相鬥 爭是否。若止辯說往復,即非忿競,則故鬥情狀判然 矣。」刑部亦是鼎議,詔申明行下。按鬥殺條通考作五月與本紀不同

崇寧元年七月追復元豐法制燬元祐例八月復以律試進士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七月己丑,焚元祐法。 按《刑法志》: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 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後 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復元豐 法制,凡元祐條例悉燬之。

按,《通鑑綱目》:崇寧元年八月,「復令進士兼試律。」 「崇寧二年九月辛巳,詔宗室不得與元祐姦黨子孫 為婚姻。十一月庚辰,以元祐學術政事聚徒傳授者, 委監司舉察,必罰無赦。」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三年三月丁亥作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或患加役流法 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 中嘗建議請依古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 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 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 乃聽自如。時未果行。崇寧中,始從蔡京之請,令諸州 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夜則拘之,視罪 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充軍,無過者縱釋。 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罷。大觀元年復行,四年復罷。 崇寧四年正月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罪。 五月戊申,除黨人父兄子弟之禁。十月甲申,以左右 司所編紹聖、元符以來《申明斷例》班天下,《刑名例》班 刑部、大理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正月,除《黨人》禁,又罷《圜土法》。二月,敕諸司 互察不遵奉御筆詔者。六月,立諸路監司互察法。十 二月,詔監司不盡實者,流竄不敘。是年,詔有司情輕 法重不取旨者,以違制論。又詔特旨處分以常法沮 格者,以大不恭論。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五年正月丁未,除黨人一切 之禁。壬子,罷圜土法。二月丁丑,以前後所降御筆手 詔模印成冊,班之中外。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監 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六月癸亥,立諸路監司互 察法,庇匿不舉者罪之,仍令御史臺糾劾。十二月己 巳,詔監司按事,有懷姦挾情不盡實者,流竄不敘。」 按《刑法志》: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法 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旨之令,今有 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 樂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 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 紹聖以來,連起黨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徽宗嗣位, 外事耳目之玩,內窮聲色之欲,徵發亡度,號令靡常。 于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崇寧 五年,詔曰:「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 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 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 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 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常法沮 格不行,以《大不恭論》。

大觀元年十月禁用翡翠是年詔御筆斷罪詣尚書省陳訴者以違御筆論又令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時日決杖徒流以大不恭論又詔計贓以一貫五百

《定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十月壬申,禁用翡翠。 按《刑法志》:崇寧五年詔臣強之漸。不可不戒。明年詔 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并以違御筆 論。又定令:凡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 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 恭論。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寖深。無復祖宗忠 厚「之志,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靖康雖知悔 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未如之何矣。

按《文獻通考》:大觀元年詔,計贓之律,以絹論罪。絹價 有貴賤,故論罪有輕重。今四方絹價增貴,而計絹之 數猶循舊制,以定一貫三百為率,計價既低,抵罪太 重,非仁民恤獄之意,可以一貫五百定罪{{Annotation|。按《志》,明年為崇寧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