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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九

  明十世宗嘉靖十則

戎政典第四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九

明十

嘉靖二十一年定考選鎮撫司員缺又起送比試之例各邊戰守機宜及操軍不到者降罰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嘉靖二十一年議 准,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 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 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各處監比,嘉 靖二十一年議准,兩京衛所并在外都司應襲人員, 俱要素習弓馬。起送之時,各該衙門試果熟閑,方許 給」文赴部。如至大教場比試十名,內有二名不中者, 將各掌印官參提降罰。不中人員,查照舊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戰守,嘉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賊果深 入,聲勢猖獗,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若尋常無事 之時,止照舊例施行。 凡輪操,二十一年題准:少軍 衛所官員,以十分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撫「按官提 問住俸。五分以上,將掌印官提解來京究治。八分以 上,提問降級,調發邊衛。領班都司,亦以十分為率。八 分不完,參奏降用。其不到官軍,自文書到日,限一箇 月以裡驗補解營。違者,巡按御史先將各兵備守巡 查參。其各該坐營等官私役賣放,兵部及提督科道 訪實參奏。」 凡京城巡捕,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巡捕 官軍五千員名

嘉靖二十二年,定「陵衛護衛軍職問調官軍人等獲 功賞格」,及各邊鎮城堡人口伴役諸制。又令河南、山 東等省軍,就近收籍食糧,以南京地土租糧收賞操 軍。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嘉靖二十二年,以各陵衛官 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免調,止問擬本 等罪名,發落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以上, 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准罰贖還職管事』。」

凡擒獲奸細。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擒獲真正奸

細一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 兩。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 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敵交通,潛為內應者,全 家處死。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嘉靖二十二年題 准,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揀選 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專一破陣。 賊退之後,衝鋒破敵者為首,隨後斬首級者為從。 又按《會典》,「保定城堡,見存邊城一百三十一座,城堡 十六座,空心敵臺三百五十九座,舊敵臺二百九十 一座,墩臺七百五十七座。嘉靖二十二年題准,於倒 馬龍泉、故關等處,又增置墩臺,使烽火相望。 延綏 城堡,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延綏逼鄰河套,添」定邊、寧 塞二堡,修築邊牆。 凡逃回人口,嘉靖二十二年議 准,各邊有自敵中逃回者,審其鄉貫來歷,願歸者給 文遣歸,倍加存恤;不願歸者,收作通事,給與月糧帶 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雖有藏匿,悉置不 問。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凡《參 隨伴役》,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處參隨止是鎮守,將官 准帶五名,分守總兵帶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許。 若到邊年久者,不許奏討。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 二十二年議准山西一省應解別省軍士,除兩京、宣 大、遼東、陝西照舊清解外,其餘清出應解河南、山東、 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兩廣、雲南等處軍,俱存留 本省,撥附近衛所收籍食糧。其各省應該清解山西 者,亦不必解發,就改彼處衛所充軍。宣大各鎮俱照 例行。事完,各該巡撫都御史將存留軍人姓名備造 文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轉發衛所,開豁原伍, 以後不許勾擾。 又按《會典》,「凡南京裡城正陽等一 十三門,外城江東等一十八門關。嘉靖二十二年題 准,南京通濟等十二門裡外沿城地土,見被軍民人 等承佃耕住者,除近城拆毀外,其離城稍遠,不分已 未納租,通行掣算,照例起科,交納守備衙門收候閱 操賞軍支用。今後不許再行侵占,違者本部徑自拏 問。」

嘉靖二十三年准擒斬賊功者,格外加賞。添設寧夏 敵臺,調兵駐守安遠。又令廢官邊方立功、及營軍領 操軍人產籍之例。

按《明會典》,「凡功次」,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項人等,如 遇寇賊入邊,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