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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明九世宗嘉靖二十則

戎政典第四十二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明九

世宗嘉靖元年定軍官陞授諸例考驗團營官軍添設京城巡捕京衛編冊江南僉役及清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元年議准:儀衛 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凡武舉中式官 生,嘉靖元年題准陞署職二級。第一名若係百戶以 上官,照例加陞。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以示崇 異。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小旗署百戶,舍 餘軍民署所鎮撫,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 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屯存恤 等項,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 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送督撫衙門,分隨各 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并各衛 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係腹裡兩直隸并各省,不拘 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 掌印僉書,管軍管事。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 效勞保薦。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并其餘獲 有軍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 得實授。 凡大選,嘉靖元年議准,一日附對選簿,不 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又按《會典》,凡 考閱,嘉靖元年奏准,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 弓馬武藝,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凡 京城巡捕,嘉靖元年題准,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 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名。城內分東邊、西邊,城外分 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官軍五千餘名。南 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巡 捕。又于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加給行糧。 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自 置盔甲什物,遇警調用。 凡收補軍士,嘉靖元年奏 准,在京七十二衛,俱照騰驤四衛事例,每五年一次, 攢造編軍文冊。每衛一樣三本,一本送兵部,一本送 戶部,一本留該衛存照。 凡僉充民壯,嘉靖元年題 准,江南機兵,各照里分多寡,量其丁產,審僉應役,校 習武藝,每一州縣,多不過一二百名。農忙之時,非有 緊急,聽其務農,不許雇覓遊手代當,官府亦不得差 遣勾攝迎送。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嘉靖元年題 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個月 以裡盡數起解。中閒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的親 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并。 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 迴。不許展轉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 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 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凡清理軍伍。《嘉靖》 元年題准、各布政司并直隸府縣,遇有兵部編發軍 犯,逐一開具充軍招由,造冊奏繳。本部置立簿籍,分 第內外衛所,逐一附記硃語、鄉貫,并略節招由。一年 一次行查原籍衙門,曾否解獲批迴。仍一面行移問 發衛分,查取著伍日期,以憑查銷。其有遇宥赦應免, 及止終本身者,亦照備開合干上司批申釋放緣由, 申部查考。仍咨南京兵部,將節年編發略節緣由,一 體咨報。 凡清查寄籍,嘉靖元年題准,凡一應流移 寄籍之人,或致仕閒住官吏人等、新占籍者,但有縱 軍為民及隱蔽冒認等弊,該府州縣查出呈送清軍 御史覆勘是實,嚴限差人押發原衛著伍 又題准、 凡各軍餘丁及軍籍民生、由學校出身,不拘科貢等 項,一應寄籍隔省,及本省州縣,脫軍為民,影射戶籍 者,除本身已故,量留一二丁,仍照例附籍看守墳墓。 見在者,不拘年月久近,人戶多寡,一體查明,解發原 衛所,著伍當差。如有玩法不服,軍衛有司拘審勾解, 及軍衛有司互相容隱者,清軍御史提問參奏。 凡 編造冊單。元年題准,「凡各司府回答勾軍文」冊,照《軍 衛文冊》例,限次年五月到部。違限者,照例究問。 嘉靖二年定《團營官軍賞罰》,召募甘涼土兵及收充 校尉幼軍,開伍調衛充發諸令。

按《明會典》,「凡遣官閱視團營官軍,嘉靖二年,令馬步 中箭,一等者,俱賞鈔三百貫,劣等罰俸。 凡團營操 演,步射火銃,俱懸銀牌,每一面三錢,中即賞之。」 又 按《會典》:「甘肅募兵,嘉靖二年題准陝西甘涼召募土 兵,每名給銀五兩,係冊內查出抽選者,每名給三兩 五錢,仍免空閒餘丁一名幫貼。其見任官員,百戶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