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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調保定衛,河南府調《萬全左 衛》,彰德府調開平衛,衛輝府調龍門衛,懷慶府調龍 門守禦千戶所,汝寧府調懷來衛,南陽府調美峪守 禦千戶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并沁州俱調大同右衛,平陽 府調大同左衛,大同府調天城、陽和二衛,澤州調大 同前衛,沁州調高山衛,潞安府調大同後衛,遼州調 安東中屯衛。」

陝西布政司: 「西安府調永昌、山丹二衛,延安府調 《寧夏前衛》,鳳翔府調涼州衛,鞏昌府調鎮番衛,平涼 府調西寧前衛,慶陽府調《寧夏中衛》,漢中府調莊浪 衛。」

正統六年,敕定「諸鎮戰守官兵,又調南京恩軍於皇 城四門。」

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 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

許管理官民詞訟。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正 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 及在京撥補千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正統七年、定武職子弟優給、及嫡長子孫年幼借職 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正統七年令武職子弟 優給,但在父兄沒後十年內曾告衛者行勘,雖出十 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又按《會典》,凡襲替借職, 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 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 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 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 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准借

正統八年,令總旗功准併鎗委官南海子巡捕。 按明《會典》,凡功准併鎗。正統八年令總旗代役未併 鎗獲功一級,該陞試百戶者,以功准併鎗補。實授總 旗奇功一次,頭功二次,該陞實授百戶者,各除一級, 准併鎗陞試百戶。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八年題 准:南城兵馬委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 正統九年,撥兵守四川新設城堡。

按《明會典》:「四川城堡,正統九年題准設松潘、南先、結 溝等處平裔、靖裔三堡,各撥官軍二百五十人守之。 鎮守都指揮二員,輪月提督巡視。」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就近比試。及傷殘旗役違限立 功者、俱免併鎗

按《明會典》,凡免比試者,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 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正統十二 年令,凡陣亡、征傷、殘疾旗役,例免併鎗者,以十年為 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經告明者,不准。 凡功准併 鎗,正統十二年令:併鎗違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內,獲 功一級,准免併,即與實授。 凡併鎗違限,正統十二 年令:應「併鎗之人,違限十年,或年過三十,例該收軍 者,發沿邊立功,五年滿日併補。」

按《大政紀》:「正統十二年閏四月,兵部尚書鄺埜奏,天 下軍衛總小旗當代者,于例必就試,京師有道遠無 資不能來者,終身不得代,乃請于各都司就便試,從 之。」

正統十三年、「開豁無籍貫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正統十三年令挨無籍貫軍, 經十次回申者開豁。

正統十四年,敕《各邊軍官防禦法》。定外衛輪班京操 之期,又令各處召募民壯。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 敕各邊遣官軍往敵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 縱火,焚燒野草,以絕牧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 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 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 守守備官一體遵行 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 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 三月到。河南、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 行軍號令:正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 二人,務令頭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 目不顧,軍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 目代之。若軍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 隊,准常功陞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 全隊頭目不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 十人者斬首,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 沒其家。凡軍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 總兵官申令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 三十隊者,降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 者斬。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 搶擄民財至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 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 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