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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褻服。振讀為袗,襌也。襌則見體,裘上必有裼衣、表裘,是無裼衣而裘在外也。襲裘,謂揜其襲衣而不露裼衣也。表與襲皆為不敬,故此四者皆不可以入公門也。

纊為繭,縕為袍,襌為絅,帛為褶。

陳注纊,新綿也;縕,舊絮也。衣之有著者,用新綿則謂之繭,用舊絮則謂之袍,有表而無裡者謂之絅,有表裡而無著者謂之褶。

「朝服之以縞也」,自季康子始也。

陳注朝服之布十五升,先王之制也。季康子始用生絹,後人因之。故記者原其所自,凡古禮之亡,皆由於變。

孔子曰:「朝服而朝,卒朔然後服之。」

陳注聽朔重於視朝。諸侯之朝服,元端素裳,而聽朔則皮弁,故卒聽朔之禮,然後服朝服而視朝也。

曰「國家未道,則不充其服焉。」

陳注「曰」字承上文,亦孔子之言也。禮樂刑政未合於先王之道,則亦不宜充盛其衣服。 鄭氏曰:「謂若衛文公者。」

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韋圜殺直,天子直,諸侯前後方, 大夫前方後挫角,士前後正。韠下廣二尺,上廣一尺, 長三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

陳注韠,象裳色。天子諸侯元端,服朱裳;大夫素裳,上士元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此言元端服之韠,若皮弁服,則皆素韠也。凡韠皆韋為之,故其字從韋。又以著衣畢,然後著之,故名為韠。韠之言蔽也。爵韋,爵色之韋也。在冕服則謂之「韍」,字亦作「芾」也。圜、殺、直,三者之形制也。天子之韠直,謂四角無圜無殺也。下為前,上為「後。公侯上下各去五寸,所去之處,以物補飾之使方,變於天子也。大夫則圜其上角,變於君也。正即直與方之義,士賤,不嫌與君同也。頸之廣五寸,在中故謂之頸。」肩,兩角也。肩與革帶皆廣二寸。 《詩疏》曰:「古者佃漁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後知蔽後。後王易之以布帛,而猶存其蔽前者,重古道不忘」本也。士服爵弁,以韎韐配之,則服冕者以芾配之,故知冕服謂之「芾。」芾、韠皆是蔽膝,其制同,但以尊祭服,故異其名耳。

命縕韍幽衡,再命赤韍幽衡,三命赤韍蔥衡。陳注:此以命數之多寡定韍佩之制。縕,赤黃色也。幽,讀為黝,黑色也。衡,佩玉之衡也。蔥,青色也。《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大全方氏曰:「韍即韠。以前言天子、諸侯與在朝之臣,而此止言諸侯之臣,故變言之爾。縕,赤、黃之色也。土出於火,土出則火藏矣,故其言謂之縕。縕者,藏也。衡,佩上瑀也。以言其寓之以為覆,則謂之瑀;以言其橫之以為平,則謂之衡。一命其韍,用縕以見,雖有所縕,未足以發見而著明也;再命三命,爵位漸隆,足以發見而」著明矣,故其韍用赤焉。

《深衣》

大全嚴陵方氏曰:「《經》曰『有虞氏深衣而養老』,《傳》曰『庶人服短褐深衣』,則自天子至於庶人皆服之也。以其義之深名之。」 藍田呂氏曰:「此篇純記深衣之制度而已。古者衣裳殊制,所以別上下也。唯深衣之制,衣連裳而不殊,蓋私燕之服爾。」

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短毋見膚,長 無被土,續紝鉤邊,要縫半下。」

陳注朝服、祭服、喪服,皆衣與裳殊。惟深衣不殊,則其被於體也深邃,故名深衣。制同而名異者有四焉:純之以采曰「深衣」,純之以素曰「長衣」,純之以布曰「麻衣」,著在朝服、祭服之內曰「中衣。」但大夫以上助祭用冕服,自祭用爵弁服,則以素為中衣;士祭用朝服,則以布為中衣也。皆謂天子之大夫與士也。喪服亦有中衣。《檀弓》云:「練衣黃裡縓緣」是也。但不得繼揜尺耳。 楊氏曰:「『深衣制度,惟續紝鉤邊』一節難考。鄭注『續衽』二字文義甚明,特疏家亂之耳。」鄭注云:「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鄭意蓋言凡裳前三幅、後四幅既分前後,則其旁兩幅分開而不相屬。唯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為衽。所謂續衽者,指在裳旁兩幅言之,謂屬連裳旁兩幅,不殊裳之前後也。又《衣圖》云:「既合縫了,又再覆縫,方便於著。」以合縫者為續衽,覆縫為鉤邊。要縫七尺二寸,是比下齊之一丈四尺四寸為半之也。《玉藻》云「縫齊倍要」是也。大全嚴陵方氏曰:「《深衣》之作,其來尚矣。故以古者冠篇,首袂在前以應規,袷在中以應矩,縫在後以應繩,齊在下以應權衡。短毋見膚則其形不褻,雖約而不失於儉;長毋被土則其物不費,雖隆而不過於奢。衽,襟也,與裳相續,故謂之續衽,居裳之邊,曲以鉤束焉,故曰『鉤邊』。《玉藻》所謂『衽當旁』是也。要縫之博,居下齊之半」,《玉藻》所謂「縫齊倍要」是也。以縫齊為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