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已貴
是安可以拘於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禮哉?故至和之 制,專以天子之大夫為法,亦深得制禮之意。但其自 東宮三少而上乃得為大夫,則疑未盡,而適士二廟、 官師一廟之制,亦有所未備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 深考古者天子諸侯之大夫同為一等之說,然其意 實近之。但自侍從至陞朝官,並為一法,則亦太無隆 殺之辨矣。蓋官職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數 準今品數而論之,則禮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 論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則《政和之禮》行於今日,未 之有改,凡仕於今日而得立廟者,豈得而不用哉?但 其所謂廟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況於 古乎?此好禮之士未嘗不歎息於斯也。然考諸程子 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 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 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 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 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為疏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 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 而祭及高祖之驗。而來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 可見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禮,程氏 亦以為古無之,但緣習俗,然不害義理,但簡於四時 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據鄙見與其所聞而論之,以求 教於門下。伏唯高明裁擇,因風還賜一言,以決其是 非焉,則熹不勝幸甚。熹又嘗因程氏之說,草其《祭寢 之儀》,將以行於私家,而連年遭喪,未及盡試,未敢輒 以拜呈,少俟其備,當即請教也。
《答汪尚書》
前蒙垂諭,「廟制率易薦聞,未知中否」,不蒙辨詰,殊失 所望。然若果於合意無疑,則亦足自安矣。別紙下詢, 尤見謙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顧熹之愚,不足以有所 發耳。夫宋公以外祖無後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 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禮既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 為慮亦未遠曷。若訪其族親,為之置後,使之以時奉 祀之,為安便而久長哉?但貧賤之士,則其力或不足 以為此,或雖為之,而彼為後者無所顧於此,則亦不 能使之致一於所後。若宋公則其力非不足為,若為 之而割田築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祿之,則彼為 後者必將感吾之誼而不敢乏其祀矣。此於義理甚 明,利害亦不難曉。竊意宋公特欲親奉烝嘗,以致吾 不忘母家之意,而其慮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則其 為後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饋奠,亦何為而不可? 伏惟高明試一思之,如有可採,願早為之,「使異時史 策書之,可以為後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專美於前, 則區區之深願也。」愚見如此,不審台意以為如何?
又
「伏蒙垂諭祭儀之闕,此間前日蓋亦有疑之者。熹竊 以為正廟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 屬,皆各為別廟祠之,乃於情義兩盡,不審台意如何? 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昨見欽夫謝魏 公贈諡文字,卻只云告廟,此與近世所行,又不知孰 為得失也。更乞台諭,幸甚。」又見王彥輔麈《史記》富文 忠、李文定忌日變服事。「橫渠《理窟》亦有變服之說,但 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則與士庶吉服相亂, 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說當從行者為是,亦乞批誨, 當續修正也。」
文衡
《宗廟略》
天子諸侯宗廟之制,《中庸》《或問》詳矣,惟大夫士之制, 則不能無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官師一 廟。」官師陞適士,適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廟,固其理 也。設若先大夫既立三廟矣,其子孫無為大夫者,而 為適士、為官師,先大夫所立三廟,今為適士、官師者, 又不當祭其廟,其主將毀之乎?將存之乎?毀之,非禮 也。存之其誰宜哉?存之而主於宗子歟?《禮》,支子不祭。 故支子之為大夫者,有事於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 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然則支子之為 大夫者,不得立廟明矣。宗子為大夫,則支子之為大 夫者,固可因其三廟而祭設。若宗子為適士,為官師, 或一廟,或二廟,所當祭者不過祖與禰也。則支子之 為大夫,所當祭於曾祖者,宗子既不當祭,支子之為 大夫者,又不敢祭,將闕之乎?將遂以支子之為大夫 所當祭而祭之乎?闕之,非禮也;祭之,又非適士官師 之宗子所宜祭也。《禮》:大夫欲祭高祖,則省於君,謂之 干祫。今欲祭於曾祖,亦將請於君歟?又宗子為大夫, 其支子與之同行者,亦為大夫,因之而祭三廟,則固 宜也。苟宗子與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禰亦 不同等,則如之何?竊料各隨見為大夫者所宜祭之 三廟而祭之,宗子但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 不論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說如此,俟知禮者正焉。又 按:《曾子問》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