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清
《大清會典》。
太祖高皇帝。 八月十一日。
高皇后。 九月二十七日。
太宗文皇帝 八月初九日。
文皇后。 四月十七日。
世祖章皇帝 正月初七日。
章皇后。 二月十一日。
端敬皇后。 八月十九日。
仁孝皇后。 五月初三日、
孝昭皇后。 二月二十六日。
崇備 年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凡遇
《太祖武皇帝》。
武皇后忌日。
大內、及宗室、不祈禱報祭、不筵宴作樂。各衙門官
員素服「不理刑名,照常辦事。」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
太宗文皇帝忌辰。遇祭
社稷壇。是日陪祀各官禮畢。仍易素服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秋祭
社稷壇。遇
太宗文皇帝忌辰、禮部題請改期、奉
旨:「照舊致祭。不必改期。」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定凡遇忌辰,遣官一員於 陵上供酒果、上香燭致祭。或遣在京官前往,或遣盛」
京官致祭具題請
旨。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定忌辰祭。
陵。俱令奉祀官行三跪九叩頭禮
忌日部彙考二
《禮記》:
《王制》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天子齋戒受諫。
〈陳註〉《周官》大史,典歷代禮儀之籍。國有禮事,則豫執簡策,記載所當行之禮儀,及所當知之諱惡,如廟諱、忌日之類,奉而進之天子。天子重其事,故齋戒以受其所教詔。諫猶教詔也。不言大宗伯者,體貌尊,惟詔相大禮於臨時耳。〈大全〉嚴陵方氏曰:「執簡記,即《周官》大史所謂『執書抱法』是也。奉諱惡,即小史所謂『詔王之忌諱』是也。此一言之於大史者,以小史為大史之佐,故得以兼之。簡記謂簡冊所記之言也。執言執之於此,奉言奉之於上,凡此特用之於行禮之時,故以典禮言之。」
《玉藻》
子卯:稷食、菜羹。
〈大全〉方氏曰:「君之常膳,非不以稷為食,特以稻粱為上而稷為之次爾;非不以菜為羹,特以雞犬為胾而菜為芼爾。今食止以其次,羹止以其芼,則以疾日當自貶故也。」 馬氏曰:「《左傳》『辰在子卯,謂之疾日。君徹燕樂,學人舍學,則飲食之約也,宜矣』。」《士喪禮》:「朝莫哭,不辟子卯。又《檀弓》言子卯不樂,皆謂此也。」
《喪大記》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日、忌日,則歸哭於宗 室。
〈陳註〉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庶子為大夫、士而遭父母之喪,殯宮在適子家,既練,各歸其宮,至月朔與死之日,則往哭於宗子之家,謂「殯宮」也。
忌日部總論
《禮記》:
《檀弓》
「《喪》三年以為極」,亡則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終身之憂, 而無一朝之患,故「忌日不樂。」
〈陳註〉喪莫重於三年,既葬曰亡。《中庸》曰:「事亡如事存。」雖已葬而不忘其親,所以為終身之憂而忌日不樂也。《祭義》曰:「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冢宅崩毀,出於不意,所謂一朝之患。惟其必誠必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