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1 (1700-1725).djvu/3

此页尚未校对

合納夏稅折帛、和買紬絹各若干,給付人戶收執,須 管於省限內盡數具鈔,同牌由赴場,照數送納。如不 齎,牌由同鈔前來,定不交受。其有人戶在今來約束 以前,赴所屬送納者,亦仰給付牌由數內,若有少欠, 仰人戶照牌由數目,依數納足。須至曉諭。

幣帛總部藝文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宋·朱熹

臣巡歷至台州,據屬縣人戶陳狀,稱「逐年身丁,每丁 合納本色絹三尺五寸,并錢七十一文,被州縣登承, 抑納絹七尺。其實本州每丁只發納上供三尺五寸, 卻將錢七十一文令人戶倍輸,折納本色。竊念本州 縣人戶連遭荒旱,細民艱食,見蒙追催緊急,無所從 出,乞將遞年多納,理作今年合納;其今年倍納在官」, 乞理為來年合納之數。臣喚到台州典級楊松年、陸 迅等供拖:「照案例,臨海五縣人戶合納丁絹,除第一 等至第四等係將丁產稅銀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 第五等丁絹,檢準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節文: 『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 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 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納見錢。台州人戶身 丁,每丁供鹽稅錢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納絹七尺。自 紹興三年首正,將第五等人戶丁鹽錢,除一半折納 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文足五分,計 減退本色絹數,是致闕少絹帛支遣。本州於紹興四 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獲奉聖旨,令台州 樁管見錢與人戶納到數目,依市價賣發,不得科敷 騷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卻將第五等人戶合納 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 五等人戶計一十九萬九千八十四丁,合納丁鹽錢 二萬八千七百貫八百四十四文。除一半納本色外, 有一「半止合納丁錢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 二文足。本州卻將上伴丁錢紐作本色絹三尺五寸 催納,計絹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匹一丈二尺,以致人 戶陳理。今來若放免一半丁絹,卻合催納一半丁錢 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件 丁絹,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趲剩紬絹一萬六千二百 餘匹,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礙起發上供綱運 之數。」臣照對台州諸縣,連年災傷,細民重困,若不優 加存恤,必見流移。其第五等人戶所納丁稅,既有元 降建炎三年指揮許納一半見錢,自不應並納本色。 今來台州若免納一半丁絹,本州自有趲剩紬絹,可 以通那支遣,不礙起發上供之數,委無相妨。臣已行 下台州及臨海等縣,遵照建炎三年獲降聖旨,令人 戶逐年每丁送納絹三尺五寸,并一半見錢七十文 五分足,免致重困貧民,下戶不得仍前違戾科抑外, 須至奏聞者。

《停織造疏》
明·徐恪

「今之南京并蘇、杭、嘉、湖等府,即古吳、越之境,租稅之 出,數倍於他州,而綺紈錦繡之貢,歲有常額,上供六 宮之用,下充四裔之賞。近又差內臣往彼織造乘輿 服御,所用無幾,而工役科派,所費不貲。近侍勢位尊 嚴,府縣奉承,惟恐或後。一應財物,非天降地涌,皆民 之膏血也。若不早為蘇息,誠恐民不堪命,怨讟由之」 而起。禍福倚伏,不可預測。大禹惡衣,文王卑服,千載 之下,猶仰盛德。皇上臨御未久,春秋鼎盛,方當躬行 節儉,以身先天下;奈何以服御之故,遠遣內臣勞東 南之赤子乎?伏睹皇上即位,首頒明詔,特載蘇、杭、嘉、 湖等處織造內外人員,即便回京。是以宣布之日,遠 近聞之,莫不懽忻鼓舞,以為聖德之「厚,燭知民隱,曾 未三載,復此差遣,無乃執事者之過,非皇上之本意 也。但愚民無知,罔測所自,未免有為惠不終之歎,此 微臣所以不避斧鉞,冒昧而言。乞敕該部計議,合無 仰遵明詔,俯察下情。仍將差去織造內臣取回餘剩 絲料,發與各府,准作歲造支用。仍令彼處巡撫、巡按 諮訪輿情,凡可以輕徭薄稅息民養兵及防微杜漸 之計,悉聽舉行,不作無益,與民更始,庶幾應天以實 而災異可弭矣。」

幣帛總部紀事

《漢書高帝本紀》:「八年春三月,令賈人毋得衣錦繡綺 縠絺紵罽。」師古曰:「綺,文繒也,即今之細綾也。絺,細 葛也。紵,織紵為布及疏也。罽,織毛,若今毼及氍毹之 類也。」

《冊府元龜》:「元封中,武帝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 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

《西京雜記》:「宣帝被收繫郡邸獄,臂上猶帶史良娣合 采婉轉絲繩繫身毒國寶鏡一枚,大如八銖錢。及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