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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旨,馳驛督採,耗廩食疲民。驛非舊制,請悉罷遣歸 民。

順帝至元三年立採珠提舉司以採珠戶四萬賜伯顏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三年二月庚子,中書參知政 事納麟等請立採珠提舉司。先是,常立提舉司,泰定 間以其煩擾罷去。至是納麟請復立之,且以採珠戶 四萬賜伯顏。」

至元六年二月乙巳,罷廣東採珠提舉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三十五年差內官取廣東蜑戶採珠

按《明會典》:「凡珠池課,洪武三十五年差內官於廣東 布政司起取蜑戶採珠,給與口糧。」

洪武二十九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成祖永樂十四年夏五月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按《雷州府志》同。

英宗天順三年詔採珠禁欽廉商人交通安南人盜珠

按《廉州府志》:「天順三年秋,詔採珠,禁欽、廉商人毋得 與安南交通。先因獲安南盜珠賊范員等,有敕問安 南國王。安南回奏,迤東瀕海村人潛與欽、廉賈客交 通盜」《珠池》,已行懲治,本處頭目敕出榜禁約欽、廉 瀕海商販之人,不許潛與安南交通。仍令廉州府衛 巡視,遇賊盜珠,務捕擒獲究問,奏請發落。

天順八年,差內使守珠池。

按《明會典》:「天順八年,差內使一員,看守平江珠池。」

憲宗成化九年令守廉州珠池

按《明會典》:「成化九年令看守廉州府楊梅等池。奉兼 管永安池。」

成化二十年,差內官看雷州珠池。

按《明會典》:「二十年,差內官一員,看守雷州府樂民珠 池。」

成化二十三年、差太監守永安珠池。未幾取回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差太監一員。看守永安所楊梅 珠池。」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取回廣東新添守珠池 內官。

孝宗弘治七年差內官守廣東珠池尋取回

按《明會典》,「弘治七年,差太監一員,看守廣東廉州府 楊梅、青鸎、平江三處珠池,兼巡捕廉、瓊二府,并帶管 永安珠池。後尋取回。」

弘治十三年,詔「採珠。」

按:《雷州府志》云云。

弘治十四年,定「盜珠人罪有差。」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廣東盜珠人犯,除將軍器下 海,為首真犯死罪外,但係在於珠池捉獲,駕黑白艚 船,專用扒網盜珠,曾經持杖拒捕者,不分人之多寡, 珠之輕重,及聚至二十人以上,盜珠至十兩以上者, 比照盜礦事例,不分初犯再犯,軍發雲南邊衛分,民 并舍餘發廣西衛分,各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 犯枷號兩個月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廣西衛分 各充軍。如係附海居民,止是用手拾蚌取珠,所得不 多者,免其枷號,照常發落。職官有犯,奏請定奪。

武宗正德九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按《雷州府志》:「正德九年,詔採珠於對樂池,無珠乃止。 正德十三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世宗嘉靖元年罷採珠

按《雷州府志》:「嘉靖元年,罷採珠,詔內監還京師。先是 宣德間,命內使來守珠池。弘治間,詔一採之,旋罷。至 是,屢激民變,故御史陳實奏而罷之。」

嘉靖五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嘉靖十年春詔革守珠池內官。秋八月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嘉靖二十二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嘉靖三十六年,詔「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嘉靖四十一年春,詔採珠。冬復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

神宗萬曆二十六年開採珠池

按《廉州府志》:「萬曆二十六年,遣御馬少監李敬開採 珠池。其法,官六,民四。官之六,珠收進上用。民之四,給 蜑戶採役之用。其供應中差,隨員役議。廣東各府協 助解支銀一萬二千四百九十四兩有奇。」

按《雷州府志》:「二十六年詔採珠。」

萬曆二十七年,詔仍採珠。

按《廉州府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