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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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挾勢,恣為督併,而細民從之,亦有平恕者,而民或 欺玩。於乎!不有天道哉!」於時蘇、松等府糧長下,又各 設知數一人,斗級二十人,運夫千人。糧萬石以上設 副,有犯特許贖免。其輸作漕粟至京,無遠饋之勞,輸 以時至得召見,往往以語含蒙擢用,故糧長各慮顧 自重。比徙都北平,漕粟四百萬石,勞費幾數倍,而糧 長自宣德以後,數增十倍,皆永充力能為細民重輕 科斂橫溢,或以起運糧輾轉貿易牟利。其罷者,侵蝕 公家賦,事覺,貿田宅,質妻子,不足償,乃至隕身滅世 也。景泰中,江西巡撫韓雍奏罷永充,以里甲為差次, 如初制。未久,革糧長,止令里甲催徵,僉大戶收解。糧 則不一等,戶、工部定存留、起運則又歲異。吏緣為姦, 羅列諸糧目,視部所下,則如目派,刻布之人莫能欺。 正德時,江西歲編《實徵冊》,依布政司則注,「由帖戶給」 一里長催糧銀交倉庫官署,由帖糧銀不得貯私家。 後更歲造為十年一造。隆慶時,凡起解錢糧,戶部定 為「格眼」簿。司府、州、縣各頒冊二件,繫徵目,於格完欠 解納,批收如格注。又別為單,依勘合鈐號頒《州縣令》 《歲分格》十二,《閏益格》一件,繫一月完欠之數,歲終齎 赴省,司道、直隸府覈實。司道以所屬府,府以所屬州、 縣,各為格,分注完欠之數,上部簿格,分項單格。州縣 分月,司道、府分屬,其《遷考》亦以為據。自太祖增賦困 民,建文立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准私租起 科,特以懲一時之頑民,豈可以為定則,而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照各處科之,畝不得過一斗。」太宗即位, 盡革建文之政,民力不堪。明制,徵及八分者,官得遷 轉,又數赦免。然歲積逋糧,至宣德末,蘇州一郡已七 百九十萬石,常、松亦然。蓋其時蘇州秋糧二百七十 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千一百七 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餘石,無 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也。」於是巡撫周 忱與蘇州知府況鍾立法除其宿弊,創為《平米法》。先 是,秋糧有正有耗,官田耗重,民田耗輕,又豪右輕細 民重,甚苦不均,正與耗等,猶患不足。忱法,「官、民田畫 一加耗,諸夏稅,麥、豆、絲、綿、戶口,食鹽、馬、草、義役」、軍需、 顏料、逃絕積荒田糧,起運腳耗,悉取之加耗。初年正 米石耗七斗,次年計餘米減耗,又次年餘米益多,遞 減之至五斗。洪武時,有頒降鐵斛升斗,年久廢失。忱 復請鑄降為式,令縣於水次立倉團收,曰「便民。」倉米 畢輸,立支撥簿,酌所兌遠近、水陸運費為支撥。京、通 倉遠運,率正一石而支三。其臨清、淮安、南京倉,以差 次定支。立《綱運簿》,以註出銷入存羨,曰「餘米」;立倉儲 之,曰「濟農倉。」凡輸運漂劫貸償,中下戶不能耕,若凶 札無食者貸給,秋成還官。國初,江西官田租重十倍, 民田、學田畝徵一石,司農卿楊憲務為厚斂資國,浙 西田畝加為二畝,倍徵之。官田畝徵六斗,沒官田率 按私租一石者減二斗,十取其八;撥賜勳戚田還官 者,如私租數盡取之,所謂「一沒再沒官田」也。洪武十 三年,詔蘇、松、嘉湖重租田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 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概徵三斗五升。 二十一年,農民佃官田,兩浙及京畿輸四斗,江西輸 三斗,顧沒入者重徵如故。宣德五年,詔減官田一斗 至四斗者十之二,四斗一升至石以上者十之三,有 司多廢格不行。明年,周忱請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 戶部劾以變亂成法,幾陷罪,賴上得免。明年,上謂尚 書胡濙曰:「朕昨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減十之三。嘗 聞外間有言,朝廷每下詔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准, 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詔書為辭』」之語,是何壅 遏恩澤也。是年夏,蘇州知府況鍾言嘗請除豁官田 荒蕪召種租額,申達戶部,未奉處分。官田沒入海者, 糧額尚在,官田糧有科至三石者。民之役於驛遞者 多,其代他處之役未更也。工部近徵三梭布八百疋, 浙江布政司十有一府出其一,而蘇州一府出其七, 不均而虛出通關,侵「欺之弊,宜察也。」秋,行在戶部奏 松江府沒官田,准民田例起科,蠲古額官田逋糧。上 又命他處官田糧悉准之。九年,江西巡撫趙新言:「湖 口、德化、彭澤三縣,皆臨大江,巡檢司歲乏蘆柴。前奉 詔書,凡欠宣德六年以前胥蠲免。」工部以為歲辦之 數,不在免例。瑞州諸府,高安諸縣,歲徵鹽鈔,令於兩 淮給「鹽。今鹽已住支,而徵鈔如故,乞依詔書蠲免,鹽 鈔亦乞停止。」上曰:「詔書布大信於天下,為大臣者乃 欲使朝廷失信耶?其悉免之,鹽鈔亦停徵。」正統元年, 戶部奏:「浙江、直隸、蘇、松諸府所減糧數不實,其官田 准民田畝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為二 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為二斗;一斗一 升以上至二斗者,減為一斗。令具數聞。」景帝七年,定 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則例;官田畝科一石至四斗八 升八合;民田畝科七斗至五斗三升者,石徵平米一 石三斗;官田畝科四斗至三斗;民田畝科四斗至三 斗三升者,石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畝科八升至二 升;民田畝科七升至三升者,石徵平米二石二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