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58 (1700-1725).djvu/74

此页尚未校对

所云《十啼》者。蓋亦大同小異耳。

癲癇證治

凡治五癇,皆隨臟治之,每臟各有一獸之形,並用五 色丸治小病也。發而重者死,病甚者亦死。若反折上 竄,其聲如犬,證屬肝也。若目瞪吐舌,其聲如羊,證屬 心也。若目直腹痛,其聲如牛,證屬脾也。若驚跳反折 手縱,其聲如雞,證屬肺也。若肢體如屍,口吐涎沫,其 聲如豬,證屬腎也。

按:姙娠若遇驚恐,則必內應於胎,故一月足厥陰脈養驚則肝受病;二月足少陽脈養驚則膽受病;三月手少陰脈養驚則心受病;四月名為《離經》,五月足太陰脈養驚則脾受病;六月足陽明脈養驚則胃受病;七月手太陰脈養驚則肺受病;八月手陽明脈養驚則大腸受病;九月足少陰脈養驚則腎受病。是臟腑納氣於丹田,自肝至腎,十經滋養而生,此則胎中所致也。若既生之後,或驚恠所觸,或乳哺失節,或乳母飲食起居,六淫七情,臟氣不平,亦致是證。須察見證屬於何經,更別陰陽虛實,寒熱緩急,以調補脾胃為主,否則不時舉發,甚至不救。

《金劉完素六書》

驚風

小兒驚風潮搐,手足掣縮,用《驗命散》吐之。

「身熱惡寒,戰慄驚惑,皆屬熱證,為少陰君火。暴強,直 支緛戾,裡急筋縮也,皆屬風證,為厥陰風木。」夫小兒 六歲之上為小兒,十八歲已上為少年。其六歲已下 者,《諸經》不載。是以乳下嬰兒,有病難治,無可定也。然 小兒與大人,不可一例各異治之。雖小兒誕生襁褓 之後,骨肉脆軟,腸胃細微,可以乳食調和臟腑,乃得 平安,肌膚滋潤,筋骨輕嫩,以綿衣之,故生壅滯。內有 積熱乘於心,心受邪熱,乃發為驚。驚不止返為潮搐, 則為病也。大概小兒病者純陽,熱多冷少。

《素問》:「驚駭驚愕,少陰君火也。」

小兒驚風者,皆由心火暴甚而制金不能平木,故風 火相搏而昏冒驚悸潮熱,此證皆謂熱甚而風生。

《張從政儒門事親》

驚風

戴人常曰:「小兒風熱驚搐,乃常病也。常搦時,切戒把 捉手足,握持太急,必半身不遂也。氣血偏勝,必痹其 一臂,漸成細瘦,至老難治。當其搐時,置一竹簟,鋪之 涼地,使小兒寢其上,待其搐,風力行遍經絡,茂極自 止,不至傷人。」

發驚潮搐

小兒三五歲時,或七八歲至十餘歲,發驚潮搐,涎如 拽鋸,不省人事,目瞪喘急,將欲死者。《內經》曰:「此皆得 於母胎中,所授悸惕、怕怖、驚駭、恐懼之氣」,故令小兒 輕者為驚弔,重者為癇病。風搐為腹中積熱,為臍風。 已上證候,可用吐涎及吐之藥。如吐訖,宜用朱犀腦 麝清涼墜涎之藥。若食乳之子母,亦宜服安魂定魄 之劑。定志丸之類。如婦人懷孕之日。大忌驚憂悲泣。 縱得子必有諸疾。

慢驚

小兒內瀉,轉生慢驚,及兩目直視,魚口出氣者,亦不 宜下,止宜調養,溫以和之。

《元羅天益衛生寶鑑》

急慢驚風

小兒急慢驚風者,古無之,惟曰「陰陽癇。」所謂急慢驚 者,後世名之耳,正如赤白痢之類也。陽動而速,故陽 病曰急驚;陰靜而緩,故陰病曰慢驚。此陰陽虛實寒 熱之別,治之不可誤也。急驚由有熱,熱即生風。又或 因驚而發,則目為連劄,潮涎搐搦,身體與口中氣皆 熱。及其發定,或睡起即了了如故,此急驚證也。當其 搐勢漸減時,與鎮心治熱之劑一二服,候驚勢已定, 須臾以藥下其痰熱,利下痰熱,心神安寧即愈。慢驚 得於大病之餘,吐瀉之後,或悮取轉,致脾胃虛損,風 邪乘之,似搐而不甚搐,此名「瘈瘲。」似睡而精神慢,四 肢與口中氣皆冷,睡中露睛,或胃痛而啼哭如聲。 此證已危。蓋脾虛損故也。

《李杲十書》

《治小兒驚論》

外物,驚宜鎮心,以黃連安神丸。若氣動所驚,宜寒水 石安神丸,大忌防風丸。治風辛溫之藥必殺人,何也? 辛散浮溫,熱者火也,能令母實,助子之氣盛,皆殺人 也。因驚而泄青色,先鎮肝,以硃砂之類,勿用寒涼之 氣,大禁涼驚丸。風木旺必克脾胃,當先實其土,後瀉 其木。閻孝忠編集《錢氏方》,以益黃補土,悮矣。其藥有 丁香辛熱助火,火旺土愈虛矣。青橘皮瀉肺金,丁香 辛熱,大瀉肺與大腸,脾實當瀉子,今脾胃虛,反更瀉 子而助火,重虛其土,殺人無疑矣。其風木旺證,右關 脈洪大,掌中熱,腹皮熱,豈可以助火瀉金?如寒水來 乘脾土,其病嘔吐腹痛,瀉痢青白,益黃散聖藥也。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