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全,可攻而不可汗,所謂陰盛以亡者,是言裡證未 形,而表證獨具,可汗而不可攻。由是觀之,則越人仲 景之本旨,庶乎暢然於其中矣。
《三百九十七法辨》
余自童時習聞此言,以為「傷寒治法如是之詳且備 也。」及攷之成無己註本,則所謂三百九十七法者,茫 然不知所在。於是詢諸醫流,亦不過熟誦此句而已。 欲其條分縷析,以實其數,則未遇其人。遂乃反覆而 推尋之,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不及其數;以「有論 有方」、「有論無方」諸條邇數之,則過其數。除《辨脈法》《平 脈法》《井傷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 可下諸篇外,止以「《六經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 諸條數之,則亦不及其數;以「《六經病篇》及痓、濕、暍、霍 亂、陰陽易差後,勞復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 條數之,則亦過其數。至以「《六經病》痓、濕、暍、霍亂、陰陽 易差後,《勞復篇》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又太少矣,竟 不能決。欲以此句視為後人無據之言而不從,則疑 其或有所據,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勿敢廢;欲尊信而 必從之,則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億等校正《傷 寒論》,其序曰:「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篇, 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於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 而求之,其六經篇,霍亂篇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中,有 方治諸條,以數為計,又重載於各篇之前。又謂疾病 至急,倉卒難尋,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分為八篇, 亦以數為計,繼於《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之後。其太陽 上篇註曰「一十六法」,太陽中篇註曰「六十六法」,太陽 下篇註曰「三十九法」,陽明篇註曰「四十四法」,少陽篇 不言「法,《太陰篇》註曰三法,《少陰篇》註曰二十三法,《厥 陰篇》註曰六法,《不可發汗篇》註曰一法,《可發汗篇》註 曰四十一法,《發汗後篇》註曰二十五法,《可吐篇》註曰 二法,《不可下篇》註曰四法,《可下篇》註曰四十四法,汗 吐下後篇註曰四十八法」,以其所註之數通計之,得 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其不言 者,恐脫之也。又可吐篇卻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 誤也。併此脫誤四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僅得 三百九十一法耳,較之序文之說,猶欠六法,乃參之 《脈經》,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傷寒論》又多可溫、可灸、 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諸篇, 欲以此補其所欠,則又甚多而不可用。元泰定間,程 德齋又作《傷寒鈐法》。其自序曰:「若能精究是編,則知 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在於指掌矣。」又曰:「《六經》二 百一十一法,霍亂六法,陰陽易差後,勞復六法,痓濕 暍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 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五法。」餘亦以其說通 計之,卻止得三百一十八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中,尚 欠七十八法。觀其序文乃如彼,考其所計乃如此,則 知其猶未能灼然以得其實數而無疑也。故下文細 數中,止重敘六經、霍亂、痓、濕、暍、陰陽易、差後勞復諸 法而已,彼可汗、不可汗等諸法,再不重敘也。近批點 《傷寒論》者,何不攷其非,乃一宗其所鈐字號,而不敢 少易乎?余由是屏去其說,但即論之本文,寢食與俱, 以細繹之。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計之數,於理不通,而 非仲景、叔和之說矣。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至叔 和時已多散落,雖叔和搜采成書,終不能復其舊,然 則今之所傳者,非全書也明矣。後之昧者,乃不察此, 必欲以全書視之,為鈐為括,斷之曰「某經幾證,某經 幾證」,以謂傷寒治法,略無餘蘊矣。殊不知其間有論 無方者甚多,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除太 陽少陰證為後篇所有外,其陽明篇無目疼,少陽篇 言胸脅滿而不言痛,太陰篇無嗌乾,厥陰篇無囊縮, 若此者,非皆本無也,必有之而脫之耳。雖然,為鈐括 者,膠柱調瑟,但知叔和之重載,而莫知其所以重載 之意也。夫叔和既撰次於搜采之餘,復重載各篇《方 治》,并諸可與不可方治者,非他,不過慮人惑於紛亂, 故示之以�便而已。林億乃不解其意,遂不問重與 不重,一概通數之,以立總目。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 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條,為《六經》篇之所無,其餘一 百五十三條,皆《六經篇》已數過者,安有一法而當兩 數之理乎?雖程德齋去取與林億頗異,然亦五十步 笑百步耳。其不重數發汗後并吐汗下後諸法,固為 是矣。至於宜汗四十一法,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 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見林億所 計細數,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遂自就論中尋而 數之,欲以實其總數,然而卒不能實,故為此含糊之 說,以欺後人,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竊嘗思之,縱使 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於林億等而出於億之前, 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則後之聞者,必當覈其是非,以 歸於正,而乃遵守聽從,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悲夫! 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除去重複者與無方治者, 止以有方治而不重複者計之,得二百三十八條,并 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則庶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