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18

此页尚未校对

畏,而六鄉之政成矣。李嘉會曰:「士師所聯比而用之者,亦止追胥刑罰慶賞之事。若有大於此者,則司徒司馬當任之。曰『相安相受』者,使斯民知聯比之合,在諸刑官自然相安相保。不然,刑官得以責罰之矣。」

《管子》

《立政》

「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築障塞匿

匿隱。

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筦藏於里尉。置閭有 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於里尉。

復白

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

羊豕之類也

群徒:

眾作役也

不順於常者,閭有司見之,復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 妾屬役、賓客,則里尉以譙於《游》宗。

譙責讓也

游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勿復。

既譙能敬而從命,無事可白,則是教令既行,又何復

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 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 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

計上計也

「鄉師」,以著於《士師》。

著標著也

凡「過黨」,其在家屬,及於長家。

及坐及也

其在長家及於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於游宗, 其在游宗及於里尉,其在里尉及於州長,其在州長 及於鄉師,其在鄉師及於士師。三月一復,六月一計, 十二月一著。凡「《上賢》不過等。」

謂「上賢雖才用絕倫,無得過其勞級。」

使能不兼官,罰有罪不獨及。

罪,必有首從及黨與也。

賞有功不專與。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校官,終 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罰罪刑殺,亦終五日。正 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

憲法也

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日,五鄉 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 於太府。

《入籍》者,入取籍於太府也。

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屬, 及於游宗,皆受憲。」

憲所以察時令,籍所以視功過。

憲既布,乃反致令焉。

致令於君

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 令,死罪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 遂行。至都之日,

五屬之都

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 憲之日,早宴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 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 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 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

績按謂增之

不足曰「虧令。」

績按謂損之

罪死不赦。《首憲》。

歲朝之憲

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憲謂月朝之憲,朱長春評「即五鄉內政之功令」 ,詳《志齊語》。此首憲,特其頒令甲之科條罰格耳。周遒人之振鐸,黨正之讀法,蓋首憲所出也。意當時興伯大政,紀之國冊,而私書止載其典要耶?然而《左氏》不述《國語》,則此一無頭凡例耳。其文從《周禮》變來近古,可為後代典志式。

《乘馬》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 者有市,無市則民乏。五聚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 方,官制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連,五連而 暴,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都」,邑制也。邑 成而制事,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制,五制為一田,二 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事制也。事成而制器,方六里 為一乘之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