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徵秋稅《條編》銀共一千三百三十兩三錢六分六釐四毫三絲七忽一微二纖七塵二渺二漠。
實徵差發銀八十六兩四錢七分五釐。
實徵魚課米折銀七十五兩九錢。遇閏加編銀六兩三錢二分五釐。
實徵魚鈔銀一十兩三錢二分二釐四毫。遇閏加編銀八錢六分二毫。
實徵酒課銀一兩二錢,遇閏加編銀一錢。實徵課程銀四兩八錢六分六釐。
以上人丁條編、差發、魚課、魚鈔、酒課、課程,除加編在外,共銀二千一百六十八兩二錢八分零四毫三絲七忽一微二纖七塵二渺二漠,起解布政司。
實徵學租銀三兩四錢,起解督學道。
稅契無定額,遇民間投納,按年彙解。
淤田三頃七十八畝五分四毫,康熙三十一年,知縣劉芳報墾,三十七年起科。此項田糧原未報部,照本米《條丁》之數折穀若干石另解本司以備別用。
蒙自縣
《民地科則》清出沐氏勳莊,《地畝科則》同。
上地每畝科稅一合一勺六抄。
中地每畝科稅七勺五抄。
下地每畝科稅三勺五抄。
民田科則
上田每畝科糧二升八合三勺九抄。
中田每畝科糧一升八合三勺八抄。
下田每畝科糧八合三勺六抄六撮六圭。清出沐氏勳莊,「《不變價撥還全書》田二則」 上田每畝科糧二升八合三勺九抄。
中田每畝科糧一升八合三勺八抄。
清出《沐氏勳莊變價田》三則:
上田每畝科糧二升八合三勺九抄。
中田每畝科糧一升八合三勺八抄。
下田每畝科糧八合三勺六抄六撮六圭。撥歸裁歸軍衛田地科則。
軍地,每畝照河陽縣上則地科稅五升九合二勺一抄。
軍田,每畝照河陽縣上則田科糧八升一合八勺三抄。
軍民二糧科條則例
民糧每石條銀一兩一錢七分九釐八絲三忽。軍糧每石條銀六錢三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原額成熟民地七百九十八頃一十四畝五分一釐八毫七絲八忽五微。內:
上則地,五頃九十五畝二分九毫五絲;
中則地一百一十頃六十九畝五分二釐八絲七忽五微;
下則地、六百八十一頃四十九畝七分八釐八毫四絲一忽;
以上稅麥,每麥一石四斗折徵米一石,每米一石帶耗三升,共徵米二十一石九斗一升五合三勺一抄三撮八圭四粒五顆。
原額成熟民田四百四十三頃一十四畝一分一釐三毫六絲九忽二微三纖一塵二漠。內上則田一百四十八頃七分四釐三毫九絲四忽三微七纖二塵二渺七漠。
中則田,一百六十五頃六十三畝六分一釐四毫七絲三微四纖八塵四渺五漠。
下則田一百二十九頃四十九畝七分五釐五毫四忽五微一纖三渺;
以上實徵秋糧正耗米八百三十二石九斗七升七合七勺二抄四撮五粒五顆八粟。又,康熙三十一年起、至康熙四十五年止,墾過民田及清出沐氏勳田共三十頃八十七畝七分六釐五毫二絲七忽三微九纖三塵七渺九漠內:
中則田二十七頃二十四畝三分七釐一毫七絲八忽二微九塵九渺九漠。
下則田,三頃六十三畝三分九釐三毫四絲九忽一微八纖三塵八渺。
以上二則,今逐年漸科不等。俟限滿全科,該糧五十三石一斗一升四合三勺二抄一撮三圭四粒三顆八粟。
清出沐氏勳莊荒熟地一十五頃一十三畝一分二毫三絲內:
《荒蕪上則地》、二頃六十二畝五分;
「成熟變價地」 一十二頃五十畝六分三毫三絲。內:
上則地三頃五十九畝七分一釐七毫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