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四撮四圭三粟。康熙六年,丈出田一頃六十畝六分二釐八絲七忽。
該田四百四十七頃五十二畝八分七釐一絲七忽;
該銀六千四百七十一兩二錢六分五釐二絲六忽五微八塵二渺。
該米六百七十五石七斗六升八合三勺三抄九撮五圭六粟七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田五十四畝九分四釐八毫三絲,該銀七兩九錢四分五釐五毫二絲四忽一微八塵,該米八斗二升九合七勺一抄九撮三圭三粟。
實該田四百四十八頃七畝八分一釐八毫四絲七忽,每畝徵銀一錢四分四釐六毫。
共該銀六千四百七十九兩二錢一分五釐五絲七微六塵二沙。每畝應徵米一升五合一勺,共該米六百七十六石五斗九升八合五抄八撮八圭九粟七粒。
僧田,九十五畝一釐三毫。
原徵銀一十三兩二錢五分四釐三毫一絲三忽五微。
原徵米一石四斗三升四合六勺九抄六撮三圭。康熙六年丈缺田一畝六分九釐七毫,實徵田九十三畝三分一釐六毫。每畝應徵銀一錢三分九釐五毫。
該銀一十三兩一分七釐五毫八絲二忽。每畝應徵米一升五合一勺。
該米一石四斗九合七勺一撮六圭。
地二百四十一頃二十六畝一分二釐九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出地二頃七十九畝四分六釐六毫。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地三十六畝九分二釐五絲。
該地二百四十四頃四十二畝五分一釐五毫五絲。
民地二百三十九頃九十五畝九分九釐三毫,原徵銀七百四十三兩八錢七分五釐七毫八絲三忽。
原徵米六十九石五斗八升八合三勺七抄九撮七圭。康熙六年,丈出地三頃一畝一分四釐九毫。
該地二百四十二頃九十七畝一分四釐二毫,該銀七百五十三兩二錢一分一釐四毫二忽,該米七十石四斗六升一合七勺一抄一撮八圭。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地三十六畝九分二釐五絲。
該銀一兩一錢四分四釐五毫三絲五忽五微,該米一斗七合六抄九撮四圭五粟。
實該地二百四十三頃三十四畝六釐二毫五絲,每畝應徵銀三分一釐。
該銀七百五十四兩三錢五分五釐九毫三絲七忽五微。每畝徵米二合九勺。
共該米七十石五斗六升八合七勺八抄一撮二圭五粟。
僧地一頃三十畝一分三釐六毫。
原徵銀五兩三分六釐二毫六絲三忽二微,原徵米五斗三升三合五勺五抄七撮六圭。康熙六年,丈缺地二十一畝六分八釐三毫,實該地一頃八畝四分五釐三毫。每畝應徵銀三分八釐七毫。
共該銀四兩一錢九分七釐一毫三絲一忽一微。每畝應徵米四合一勺。
該米四斗四升四合六勺五抄七撮三圭。民僧山二百一十六頃四十七畝七分四釐一毫九絲。每畝應徵銀八釐五毫。
共該銀一百八十四兩五釐八毫六忽一微五塵。每畝應徵米七勺。
共該米一十五石一斗五升三合四勺一抄九撮三圭三粟。
民僧塘二十一頃三十二畝六分四釐八毫,原徵銀八錢五分三釐五絲九忽二微。康熙六年,丈出塘一頃五十五畝一分二釐五毫八絲七忽。
實該塘蕩二十二頃八十七畝七分七釐三毫八絲七忽,每畝應徵銀四毫。
共該銀九錢一分五釐一毫九忽五微四塵八渺。
《戶口人丁》二千四百八十三丁口。
《市丁》一百一十七丁口,每丁應徵銀一分二釐,該銀一兩四錢四釐。
《鄉民》二千三百四十七丁,每丁應徵銀四錢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