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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九年至二十九年,勸墾並自首共地七十頃七十八畝二分五釐;舊成熟地七百六十頃七十三畝三分八釐五絲

以上新舊二項共地八百三十一頃五十一畝六分三釐五絲。內除:

康熙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勸墾地六頃一十六畝五分,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八百二十五頃三十五畝一分三釐五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一釐八毫三絲二微零。又補徵顏料、藥材等項,每畝派銀一釐一絲七忽六微二塵零。共派銀四千三百六十一兩八錢四毫六絲五毫零。

以上丁地二項,共實徵銀四千五百三十四兩二錢四分四毫六絲五忽。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銀三百四十一兩四錢八分九釐三毫二絲。

一折色起運,共原額銀二萬四百兩七錢二分二釐八毫九纎九沙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七百九十兩一錢一分六釐五毫二絲四忽五微零。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四千三百八十九兩六錢三分二釐一毫五絲零,除荒實徵銀五百九十三兩七錢六分六釐五毫外,扣優免糧銀一百一十兩四錢。

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八百七十六兩三分三釐七毫六絲二忽五微;除荒實徵銀二百一十二兩四分三釐一毫四絲六忽五微。又奉部文外,補徵顏料、藥材等項,派銀七十七兩四錢一分二釐二毫八絲八忽一微。

一、存留原額銀八千二百二十九兩五錢七分七釐三毫四絲四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一千二兩七錢七分九釐一毫八絲六忽。內《分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二百一

十二兩八分。除荒實徵銀一百四十七兩六錢九分二釐七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四十三兩二錢四分二釐零,除荒實徵銀一百二十七兩一錢一分九釐零。協濟驛站:原額銀一百四十五兩九錢,除荒實徵銀一十七兩七錢七分八釐。

本縣並明港驛站:原額銀五千二百四十五兩二錢,除荒實徵銀六百三十九兩一錢三分九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五百八十三兩一錢五分五釐一毫四絲四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七十一兩五分七釐八毫八絲六忽四微。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及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四千九百六十三兩三錢八分一釐四毫三絲二忽零。《真陽縣》:

原額田地五千四百二十八頃八十二畝九分二釐五毫九絲五忽,內除瑞府學租地一十五頃三十八畝七分九釐已入「更名地」 內造報外,實在原額田地五千四百一十三頃四十四畝一分三釐五毫九絲五忽。

原額並《加價》共銀一萬二千八百二十四兩三分六釐四毫九絲二忽四微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四千八百七十二兩九分七釐二毫二絲三忽五微零。

二項共原額銀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兩一錢三分三釐七毫零。

遇閏加額銀三百七十四兩三錢九分六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文免荒徵熟。除無主荒地三千六百七十頃六十二畝三分二毫九絲五忽,除荒銀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九錢九分一釐三毫三絲六忽七沙。內有康熙九年起至二十九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二百頃九十畝,舊成熟地一千五百六十七頃七十一畝三分三釐三毫

以上新舊二項成熟共地一千七百六十八頃六十一畝三分三釐三毫。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勸墾地二十五頃七十九畝五分。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行糧熟地一千七百四十二頃八十一畝八分三釐三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三分二釐六毫三絲。又補徵顏料,每畝派銀八毫三絲八忽零。

共派銀五千八百四十三兩二錢一分六釐四毫四絲二忽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