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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零
本府屬原有額外荒田並新墾等地九百八十一頃三分二釐七毫。內除荒地五十三頃五十五畝
新舊成熟地九百二十七頃四十五畝三分二釐七毫,各徵銀不等,該銀二千二百四十八兩九錢七釐。遇閏每畝各加銀不等,該加銀一十四兩二錢二分八釐四毫。
二項,共銀二千二百六十三兩一錢三分五釐四毫零。
又鄭州康熙八年新墾《陳言》籽粒退灘地六頃九十八畝,該派銀十六兩七錢五分二釐一收。併宣、陳、歸、睢四衛。
原額、地、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一頃八十一畝八分六釐三毫
原額銀六萬七千六百四十七兩七錢二分七釐四毫。每畝比照民田,並照舊例各派銀不等,實該原額銀六萬八千七百六十七兩七錢三分五釐一毫零。
遇閏加額銀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四釐二毫。連閏共額銀六萬九千一兩六錢三分九釐三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八十八
畝一釐六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三百一十七頃三十八畝四釐六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二百五十九頃九十九畝七釐九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九十八頃四十三畝四分二釐六毫。
新舊成熟共地八千五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八分四釐六毫,該派銀三萬九千五百三十八兩八錢五分九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不等,該加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六分八釐八毫。
《連閏》共銀三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兩五錢一分九釐七毫零。
一收併武平衛
原額屯地一千六百四頃。內除明季時鹿邑縣揭回地三頃九十畝、柘城縣揭回地四頃六十二畝、俱經查明、歸入各該縣項下外、
《實在原額》屯地一千五十五頃四十八畝全熟仍照舊例。
共該銀二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零。又太康縣清查出境內坐落武平衛墾地一千頃八十八畝六分一釐五毫,照依收併屯地例,共該銀二千二百一十二兩六錢四分七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