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3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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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之桑園,一百四十四里。西岸始故城之鄭家口,南至夏津之王家莊,一百一十四里,置遞鋪二十九所。

徐家道鋪 ,白龍頭鋪 ,桑園鋪  ,商家鋪,白家圈鋪 ,大龍頭鋪 ,耿家林鋪 ,灣頭鋪,大還河鋪 ,高家圈鋪 ,陳家林鋪 ,柳林鋪,河家堤鋪 ,半邊店鋪 ,丁家道鋪 ,方淺鋪,陳家橋鋪。

右自南至北十七鋪,在東岸。

劉家道鋪 ,侯家道鋪 ,周家道鋪 ,西關鋪,南調嘴鋪 ,北調嘴鋪 ,絕河頭鋪 ,小流鋪,孟家莊鋪 ,王家莊鋪 ,張家莊鋪 ,果子口鋪。

右自南至北十二鋪,在西岸。

河兩岸原灘官地五十頃七十四畝六分。明隆慶年,每畝徵銀三分貯庫以待河道上司取用。舊淺夫編自本縣,重難不堪。明嘉靖二十四年,知縣丘道明具申撫按會議,令本縣編僉一百五十一名。「朝城協濟」 原僉九十名,扯回一半,止僉四十五名。范縣協濟十名,博平協濟十名,通共夫二百一十六名,舊皆召募。「近因差役繁冗,無人應役。」

《皇清》往來官舫,殆無虛日。每用拽夫,動盈千百,民以

為累。順治六年,知縣房萬達申文蒙允,夏津、清河各協濟十分之三,民困稍蘇。

濮州

按本州實征併撥補除荒銀一千七百八十兩三錢一分二釐零。內除歸原編協濟南城等驛夫馬工料銀一千二百三十六兩二錢二分四釐零改為起運丁地外,實該銀五百四十四兩八分八釐零。內又除裁扣銀七十六兩二錢三分四釐零,于康熙七年遵奉《陳言》一案歸入地丁銀內起解外,止實支四百六十七兩八錢五分三釐零。

里甲走遞馬三匹,每匹草料銀三十六兩,該銀一百八兩。每年攤派閏月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一十一兩六錢。

走遞驢四頭,每頭草料銀十四兩四錢,該銀五十七兩六錢。每年攤派閏月銀一兩九錢二分,共銀五十九兩五錢二分。

走遞馬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十二兩,該銀四十二兩。每年攤派閏月銀一兩四錢,共銀四十三兩四錢。

走遞白夫九名,每名工食銀十二兩,該銀一百八兩。每年攤派閏月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一十一兩六錢。

走遞青夫五名,每名工食銀八兩,該銀四十兩,每年攤派閏月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共銀四十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馬牌子一名,工食銀十二兩。每年攤派閏月銀四錢,共銀十二兩四錢。

鞍屉棚廠槽鐁等項銀八兩。夾溝驛工料銀八十兩。

鋪舍

總鋪 在州治前

南河鋪  ,馬軍寨鋪 ,柳行頭鋪 ,魏河鋪,項城鋪  ,董家口鋪 ,北王趙七鋪。

司兵總鋪司一名,兵三名;餘七鋪各司一名,兵二名。司每名銀六兩,兵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百七十兩四錢,照五年二閏扣筭,每年攤派閏月銀五兩六錢八分,共銀一百七十六兩八分。

范縣

《里甲夫馬》實徵并本縣撥補除荒銀一千三百九十七兩二錢三分三釐零。內除歸回原編《協濟甲馬》等驛并冠縣等處驛站里甲夫馬工料等銀七百六十一兩八錢六分六釐零改為地丁起運外,實該銀六百三十五兩三錢六分六釐零。內除裁扣銀二百四十一兩四錢一分一釐零歸入起運外,實存銀三百九十三兩九錢五分五釐零。

走遞馬四匹三分三釐零,草料連閏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走遞驢二頭,六分六釐零,草料連閏共銀三十九兩六錢八分。

走遞馬夫三名,五分工食連閏共銀四十三兩四錢。

走遞白夫七名六分六釐零,工食連閏共銀九十五兩六分六釐零。

走遞青夫四名,三分三釐零,工食連閏共銀三十五兩八錢二分二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