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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 災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 之節,陽氣始生,故十一月有蘭射於芸荔之應。《時令》 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 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 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 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 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 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 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 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咸曰:「旱之 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 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 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目為他應,不以改律。秦為 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政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 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 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 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歡,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 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 復改。

章和二年和帝即位夏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章和二年二月壬辰即位。五月 京師旱。」 按《五行志》,「時章帝崩後,竇太后兄弟用事, 奢僭。」

和帝永元二年郡國十四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古今注》云 云。

永元四年夏,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四年夏,旱蝗。十二月壬辰,詔:今 年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十四以上,勿收田租芻 槁,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師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六年七月,京師旱。詔中都官徒 各除半刑,謫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丁巳,幸洛陽 寺,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司隸校尉、河 南尹皆左降。未及還宮而澍雨。」 按《張奮傳》:「奮代劉 方為司空時,歲災旱,祈雨不應,乃上表曰:比年不登, 人用饑匱。今復久旱,秋稼未立,陽氣垂盡,歲月迫促。 夫國以民為本,民以穀為命,政之急務,憂之重者也。 臣蒙恩尤深,受職過任,夙夜憂懼,章奏不能敘心。願 對中常侍疏奏,即時引見」,復口陳時政之宜。明日,和 帝召太尉、司徒幸洛陽獄,錄囚徒,收洛陽令陳歆,即 大雨三日。

永元九年六月,蝗、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永元十二年春,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二年二月,詔貸被災諸郡民 種糧。三月丙申,詔曰:『比年不登,百姓虛匱。京師去冬 無宿雪,今春無澍雨,黎民流離,困於道路。朕痛心疾 首,靡知所濟,瞻仰昊天,何辜!今人三公,朕之腹心,而 未獲承天安民之策,數詔有司,務擇良吏,今猶不改, 競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任下吏,假勢行邪。 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巧法析律,飾文增辭, 貨行於官,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卿不思助明好惡, 將何以救其咎罰?咎罰既至,復令災及小民。若上下 同心,庶或有瘳。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 力田三級;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 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壬子,賜博士員弟 子在太學者布,人三疋。

永元十五年,《丹陽郡國》二十二,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古今注》云 云。

永元十六年,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詔曰:『今 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 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決, 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辛巳,詔令天下 皆半入今年田租芻槁,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 受貸種糧及田租芻槁,皆勿收責。

安帝永初元年旱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古今注》:「永 初元年,郡國八旱,分遣議郎請雨。」

永初二年夏,旱。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五月,旱。丙寅,皇太后幸洛 陽寺及若盧獄,錄囚徒,賜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屬以 下各有差,即日降雨。」 按《鄧皇后紀》:「永初二年夏,京 師旱,太后親幸洛陽寺錄冤獄。有囚實不殺人而被 考自誣,羸困輿見,畏吏不敢言,將去,舉頭若欲自訴。 太后察視覺之,即呼還問狀,具得枉實,即時收洛陽 令」,下獄抵罪。行未還宮,澍雨大降。

《永初三年,郡國八》「旱